建築稅

建築稅

建築稅,是指對用國家預算外資金、地方機動財力、銀行貸款(包括外匯貸款)、各種自有資金(包括主管部門調劑使用的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築工程的地方政府、機關團體、部隊、國營企事業單位、集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徵收的一種稅,屬行為稅類。按差別比例稅率,以納稅人年度實際完成的投資額計征。納稅人應在接到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或者技術改造項目投資計劃后15日內,按照年度計劃投資額向當地開戶銀行預繳建築稅;年度終了后兩個月結算;竣工清算。

修訂歷程


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經濟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擴大了地方和企業的自主權。但也出現了地方、企業自籌資金及其他預算外資金增長過猛,基本建設投資規模過度膨脹,以及投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為了適度控制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壓縮非生產項目的投資,保證重點基本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務院於1983年9月20日發布了《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自同年10月1日起執行;1987年6月25日,國務院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稅暫行條例》,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徵收對象

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築工程投資徵收建築稅。

納稅人

建築稅的納稅人是,用國家預算外資金、地方機動財力、銀行貸款、企事業單位的各種自有資金和其他自籌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築工程投資的地方政府、機關團體、部隊、國營企事業單位、集體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都是建築稅的納稅義務人。

計稅依據

建築稅計稅依據是建設項目年度和竣工清算時的實際完成投資額。建築稅採用計劃預征、年度結算。竣工清算的徵收方法。建築稅的稅率,1983年10月1日開徵時,採用統一的比例稅率,即一律按10%的稅率徵收建築稅。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稅暫行條例》規定實行差別稅率:(1)在國家計劃內安排的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築工程投資,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城鎮或者農村的自籌建設投資,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業戶在城市、郊區、縣城、縣屬鎮和工礦區的自籌建設投資,稅率為10%;(2)自籌基本建設全年投資額超過國家計劃的部分,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和代征建築稅的銀行抄送固定資產計劃或者未按規定列明自籌建設項目性質的投資,稅率為20%;(3)樓堂館所和應當嚴格控制的其他非生產性建設項目,以及以維修、翻修為名,新建、擴建樓堂館所,提高建築標準的項目,稅率為30%。

減免項目


根據規定,建築稅的減免項目,分為3類:(1)以資金來源確定免征建築稅;(2)以建設項目性質確定免征建築稅;(3)以資金來源和建設項目性質兩個條件一併考慮確定免征建築稅。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從1991年度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