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團
通俗意義
利益集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統治、社會目標的社會成員,基於共同利益要求而組成的社會團體,其目的是維護自身的利益。
西方國家中基於共同利益要求而組成的社會團體。
利益集團
每一利益集團都有特定的組織目標。根據組織目標指向與受益的對象,利益集團可分為兩大類:特殊利益集團與公共利益集團。
特殊利益集團追求其成員自身的特殊利益要求,一般是以經濟利益關係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是形成最早、存在最廣泛的一類集團。西方國家普遍存在的特殊利益集團有:工商界利益集團、金融界利益集團、農業界利益集團,還有勞工組織。此外,還存在基於不同種族、民族、性別、年齡、宗教等的特殊利益集團。
公共利益集團的目標範圍非常廣泛,凡是對社會具有普遍意義的公共利益問題都可能成為公共利益集團的組織目標。西方國家較普遍存在的公共利益集團有:環境保護組織、消費者利益協會、和平組織等。
利益集團一般明確表示自己的組織目標或價值標準,從而使具有共同社會身份或持有相同觀點的人們聚合起來。利益集團以其成員共同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出利益要求,以影響或制約政府的決策,使政府的政策與立法有利於本集團的利益或目標的實現。利益集團還為自己的成員提供各種服務和信息,以謀取集團利益;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情報,以影響政府制訂政策;利用傳播媒介向社會宣傳自身的價值觀、利益目標和對政策情況的分析等,以擴大組織影響,獲取公眾支持。
利益集團的概念常與壓力集團的概念交叉使用。二者區別在於壓力集團純屬政治性概念,是參與政治的利益集團;而利益集團則可以是政治性的,也可以是非政治性的。
利益集團的意義多體現於兩個方面,其一在於利益集團對公共政策的影響,通過這種影響途徑來理解現實;其二在於利益集團對政治民主化的影響,以及它對於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意義。第二種意義上,對利益集團給予了正面評價,它甚至進入政治變革的路徑認識中:這個社會產生越來越多的利益集團,利益集團圍繞公共政策博弈,並形成利益博弈規則,憲政民主也就產生了。
補充:在西方,利益集團又稱利益團體、壓力團體、院外活動集團等。關於利益集團的研究滲透於西方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多門學科,是一個綜合性的範疇。許多學者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利益集團作了界定。美國著名學者大衛。杜魯門1951年在其《政治之過程》一書中系統地論述了利益集團及其在政府決策中的作用,認為利益集團是指“在其成員所持的共同態度的基礎上,對社會上其他集團提出要求的集團”;《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定義利益集團是指“致力於影響國家政策方向的組織,它們自身並不圖謀推翻政府。川詹姆斯·麥迪遜認為,“最普遍、最持久的黨派來源卻是多種多樣、不平等的財產分配。擁有財產的那些人和沒有財產的那些人已經形成了不同的社會利益集團”,“對這些多樣的、相互干擾的利益集團進行管理,構成了現代立法的首要任務,並且涉及到在必須的、正常的政府運行中政黨和派別的根本態度。”一般說來,利益集團的主要活動有:在選舉公職時,一致投票,募集經費,協助競選;組織或僱用人員進行院外活動:建立共同基金,從事學術、文化、宗教、慈善活動;扶持輿論機器或智囊集團制定和宣傳政治經濟主張,等等。
客觀上具有共同利益基礎、主觀上意識到這種共同利益的存在、現實中以聯合的方式自覺追求和維護這種共同利益的社會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