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佔許可合同

獨佔許可合同

獨佔許可合同,是指出讓方給予受讓方在規定的地區內有使用某項商標,或者某種技術製造和銷售有關產品的獨佔權的合同。合同一經簽訂,在合同有效期內,出讓方不得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內向第三者授予同一種技術的許可,出讓方自己也不得在這一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這種許可合同實際上就是出讓方與受讓方劃分該項技術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的勢力範圍的協議,也就是說,出讓方已將自己在該地區的銷售市場轉讓給受讓方。因此,這種許可合同的使用費要比普通許可合同的使用費高得多。

分類


獨佔許可合同又可分為部分獨佔許可合同(partially 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與完全獨佔許可合同(entirely 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部分獨佔許可合同,是指受方僅在某國的部分地區享有技術的獨佔權或僅對使用該技術生產的產品享有獨佔權。這種獨佔許可合同,受方不僅在一定時間與地域內,享有該項技術的獨佔使用權,而且獲得了整個技術產品市場銷售權。

特點


與普通許可合同相比,獨佔許可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一經簽訂,出讓方在合同有效期間,不得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內向第三者授予同一種技術或商標的許可。即使是出讓方本人,也不得在這一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商標製造、銷售產品。地域範圍和時間範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地域,如東南亞國家、歐共體國家等。
(2)受讓方取得技術或商標的使用權后,在規定的區域內有權使用該項技術或商標。如果這個區域內有某客戶向出讓方訂購產品,出讓方必須將客戶的訂單轉給受讓方,讓受讓方製造和籬。受讓方在徵得出讓人同意后,還可以與第三者簽訂從屬許可合同,將其受讓來的技術或商標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人。
(3)獨佔許可合同中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出許多。據國際許可貿易工作者協會公布的資料,獨佔許可合同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66—100%。在美、日和西歐等發達國家,獨佔許可合同相當普遍,這些國家的大公司往往願意出高價,以獨佔許可合同形式獲得先進技術,以便壟斷合同產品的銷售市場,獨霸一方。實際上,獨佔許可合同是出讓方與受讓方就該技術或商標劃分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勢力範圍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