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語言文字

通用語言文字

通用語言文字是國家規定使用的語言和文字。

文字出處


通用語言文字,【注音】tōngyòngyǚyánwénzì,【釋義】我國的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通用語言文字”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簡稱。

法定地位


在我國,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並於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且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該法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