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於2007年2月27日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以財綜〔2007〕17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管理、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管理、監督檢查、附則7章30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綜[2007]17號
為規範土地儲備管理行為,我們制定了《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的需要以及預算安排,及時核撥用於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第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舉借貸款。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只能專項用於土地儲備,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
第九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具體包括: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用於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土地開發費用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以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統一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以及財綜[2006]68號文件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包括下列範圍:
(一)出租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殘值變賣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時,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99項“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同級國庫的具體方式,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參照上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編製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製政府採購預算,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複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複的預算執行,並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屬於財政性資金的土地儲備支出,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需要調整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編製預算調整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后執行。
第二十條 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並詳細提供宗地支出情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從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於徵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款“拆遷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機構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款“拆遷補償”,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預決算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財政部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國庫情況以及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政府採購制度等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督促土地儲備機構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