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
正規常設兵種
憲兵(xiànbīng)(英文military policeman,簡稱MP,軍事警察),與裝甲兵、航空兵一樣,是世界上多數國家軍隊的正規常設兵種。主要負責維持軍隊紀律,保障軍隊命令的執行,組織軍事法庭。是名副其實的軍隊中的警察。
憲兵是一支軍隊或某一級軍事指揮機構內的組成部分,是很多國家在軍隊中設立的一個特殊部隊或軍種,該部隊通常的任務不是與敵人作戰,其職能主要是維繫軍紀,約束其他軍人行為舉止,處理軍隊中的各種刑事事件,特別是軍人的違犯軍紀的事件。戍守首都、防衛重要軍事處所及政府機關,押送軍事物資,審訊戰俘,在大部分國家,地方警察無權管轄軍人犯罪事務,處理這些事務就是憲兵的職責。有時,對於平民的犯罪行為(通常是涉及政治或軍事的犯罪行為),也屬於憲兵的管理許可權。所以,總括來說,憲兵是具有司法警察性質的特殊軍事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憲兵
憲兵——”軍中警察”,起源於法國,隨拿破崙的軍隊橫掃歐洲時傳到了全世界。
憲兵分“一般職能憲兵”和“特務憲兵”兩種。有的國家在海、陸、空都建有憲兵並成為了一個兵種。還有的國家'以憲代警'即憲兵不但在部隊執行警察職能還可行使地方警察職能,如:法國、菲律賓、土耳其等。
還有些國家的憲兵還編有特種部隊,如反恐突擊隊、邊防憲兵部隊、儀仗隊等。
憲兵通常擁有與部隊相同的裝備,其火力要大於一般警察。
其標誌各國都大體相同,陸軍:MP 海軍:NP 空軍:AFP。
憲兵制度起源於法國,在英法百年戰爭期間(1337~1453年),為確保參戰部隊內部的秩序,隸屬於陸軍總司令的兩個元帥任命了一名憲兵隊長,領導一支由幾個騎兵中士組成的隊伍,專門負責處理違犯軍紀的軍人和雇傭兵,人們稱之為“元帥的憲兵隊長”,開了法國憲兵在軍隊中執法的先河。隨著拿破崙的軍隊橫掃歐洲,憲兵制度也傳到了全世界。拿破崙曾說:“憲兵是一支獨立的組織,是維護社會安全最有效的力量,它對所有國土進行半民事、半軍事的監視。”
傳統上的法國憲兵被定義為一支“半軍半民”的武力,主要理由是因其兼管軍民兩方事務。其依照歷史傳統賦予之角色與許可權,一方面針對一般武裝軍隊執行軍紀糾察任務,防止軍人犯罪,另一方面亦可憑藉其兼具“警察”身份之特質,從旁協助或完全獨立地執行一般行政警察、司法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功能,成為法國政府在國土治安維護上的一股有效力量。實質上,法國憲兵是近代各國憲兵制度的先驅,而在今日“警察制度”普遍設立之時,憲兵也仍然在許多國家的全部或部分國土上扮演著“警察”的角色,其傳統可追溯數百年。
日本憲兵
二戰結束后,由於“和平憲法”的限制,日本不能擁有正式的軍隊,而代之以自衛隊。履行舊日本軍隊中憲兵職責的,也隨之改為警務科。所謂的警務,在自衛隊內部指的就是維持軍紀之勤務,其實就相當於二戰前日本陸軍的憲兵。2007年,陸海空各自衛隊都有自己的警務隊,直屬防衛大臣,總人數約1000人,其中陸上自衛隊警務科就有800人。
在許多國家,憲兵既是一支戰鬥部隊,又是一個執法單位,它的雙重功能使其成為一支不可或缺的部隊。憲兵的任務是消滅後方地域的敵人,同時也履行對戰場人員和車輛的流通管制、地區警戒、管理戰俘/平民俘虜和維持治安等任務。在軍隊駐地營區,憲兵還負責執法、安全保衛、刑事偵察和對本國軍事犯人實行監禁和感化等工作,保護和幫助軍隊官兵及其家屬的安全也是憲兵的義務。
除了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外,憲兵也處理由軍隊管理的其他事件。例如在紐倫堡大審判中,我們可以看見在納粹戰犯後面站著的軍人就是美國憲兵。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履行部分憲兵職責的是糾察。糾察也是軍人,和普通士兵一樣的軍銜。只不過糾察有權處罰那些軍容不整的士兵以及違章軍車等。一旦逮到就送到警備司令部學條令,重大的要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