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院章程

中國工程院章程

中國工程院章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組織研究、討論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重大、關鍵性問題,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對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提出報告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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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1日第十二次院士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程院(以下簡稱工程院),是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界的最高榮譽性、諮詢性學術機構,由院士組成,致力於促進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
第二條 工程院的職能和任務
1.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組織研究、討論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重大、關鍵性問題,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對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提出報告和建議;
2.對國家重要工程科學技術問題組織開展戰略性研究、提供決策諮詢,接受政府和有關方面委託,對重大工程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劃、方案及其實施提供諮詢;
3.促進全國工程科學技術界的團結與合作,推動我國工程科學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和工程科學技術隊伍建設,激勵優秀人才成長;
4.組織開展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界,參加相應的國際組織和有關國際學術活動;
5.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先進科學文化,維護科學道德尊嚴,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二章 院 士
第三條 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工程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院士由選舉產生。
第四條 院士的標準和條件
在工程科學技術方面作出重大的、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國國籍的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專家),可被提名併當選為院士。
第五條 院士的義務和權利
積極促進工程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努力創新,不斷作出成績;提倡科學精神,維護科學道德,發揚優良學風,起表率作用;積極培養人才,推動工程科學技術隊伍建設;參加工程院及學部的活動,承擔工程院及學部組織的諮詢、評議任務,促進工程科學技術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對國家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決策有建議權;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有提名權;在院士會議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六條 對年滿80周歲的院士授予資深院士稱號。資深院士不擔任院及學部的領導職務,不參加對院士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可以自由參加院士會議及諮詢、評議和學術交流等活動。享受資深院士津貼。
第七條 增選院士每兩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進行,並由主席團決定。每次的增選院士名額,由主席團討論決定。
第八條 院士候選人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選人。
2.工程院委託有關學術團體,按規定程序推薦並經過遴選,提名候選人。
對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學者、專家的提名,按本條第一種途徑進行。
不受理本人申請院士候選人。
第九條 對候選人的評審和初選由各學部組織院士進行。初選時,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達到或超過本學部應投票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選舉有效;獲得贊同票等於、超過投票院士人數三分之二的候選人,按本學部應選名額通過初選。
各學部初選結果經主席團審議並確定終選候選人名單后,提交全院全體應投票院士進行投票終選。終選採取等額選舉,獲得有效票半數以上贊成的候選人當選。
選舉結果經主席團審議批准,書面向全體院士通報並正式公布。
第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后,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第十一條 當院士的個人行為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院士群體和工程院聲譽時,應勸其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的個人行為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或涉及喪失科學道德,背離了院士標準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第十二條 院士本人提出辭去院士稱號的辭呈,經主席團審查認可後生效,並通報全體院士。
第三章 外 籍 院 士
第十三條 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學技術水平和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對中國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發展做出貢獻或在促進我國工程科學技術界國際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外國籍專家、學者,可被提名併當選為中國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簡稱外籍院士)。
第十四條 外籍院士增選與國內院士增選同期進行。外籍院士候選人,必須獲得不少於五位院士的提名。每次增選,每位院士至多可提兩名候選人。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由院主席團經過討論並實行無記名投票確定。外籍院士由全體院士會議實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達到或超過應投票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選舉有效;獲得贊同票達到或超過投票院士人數三分之二者當選。
第十五條 外籍院士對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發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議權;可應邀出席本院及學部組織的有關會議和學術活動,可獲得本院贈送的出版物。外籍院士不參加選舉活動。
第十六條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國國籍,可轉為本院院士,並享有同等義務、權利及有關待遇。
第四章 院 士 大 會
第十七條 中國工程院院士大會,是工程院的最高權力機關。院士大會每逢公曆雙年份6月舉行。
第十八條 院士大會的職能
1.審議並批准工程院的工作報告;
2.制定和修訂《中國工程院章程》;
3.決定學部的設置與調整;
4.選舉院長、副院長及若干名主席團成員;
5.開展學術活動,討論重大工程科學技術問題;
6. 討論、審議院士大會常設領導機構提出的其它議題和議案。
第五章 常設領導機構
第十九條 院士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機構,是中國工程院主席團(簡稱主席團)。主席團由院長、副院長、當然成員、各學部主任和若干名經院士大會直接選舉的成員組成。院長為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
經院士大會直接選舉的主席團成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每次至少應更換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數。
聘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為主席團顧問。顧問列席主席團會議。
第二十條 主席團的職能
1.決定召開並主持院士大會;
2.審議並決定院士大會議程和議案;
3.決定聘請主席團顧問;
4.審定學部名稱及其相應的學科歸屬;
5.批准各學部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職;
6.任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7.決定增選院士的名額,審議、批准院士選舉結果;
8.討論並投票表決確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
9.審查和批准撤銷院士稱號的決定;
10.討論並通過工程院發展規劃、工作綱要及經費預決算報告;
11.根據需要,決定設立跨學部的常設或臨時性的專門委員會;
12.院士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能。
第二十一條 工程院設立院常務會議制度,研究、貫徹和執行院士大會及主席團會議的決議和決定。院常務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必要時請學部主任出席。院常務會議不定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工程院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院長為法定代表人。工程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院長負責全院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副院長由院士大會在本院院士中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院長、副院長離任后,可在主席團內任一屆當然成員。
工程院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院長、副院長處理日常事務和協調院內辦事機構的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可由非院士擔任,由院長提名,經主席團通過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主席團會議。
工程院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承辦日常工作。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可設立二級機構。
第六章 學 部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程科學技術的類別和需要,設立若干學部。
院士按其專業,固定參加一個學部的活動,也可應邀或根據自己的興趣參加其他學部的有關活動(工程管理學部的首批院士除外,為跨學部的院士)。
學部的全體院士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學部的設置與調整由院士大會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達到或超過應投票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表決有效;獲得贊同票達到或超過投票院士人數三分之二時,可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學部全體院士會議選舉11至15名常務委員,組成學部常務委員會,負責本學部工作和主持學部全體院士會議。學部常務委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學部常務委員會每次換屆至少應更換三分之一的成員。
學部常務委員會從本學部常務委員中,推選學部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必要時可設常務副主任。
學部常務委員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團批准任職。
第二十六條 學部的職能和任務
1.根據工程院的職能和任務,結合本學部特點,組織院士開展諮詢、評議工作,提出報告和建議;
2.根據國內外發展趨勢,組織對重要工程科學技術問題進行研討,提出發展動態和研究報告;
3.接受委託,組織對相關工程科學技術問題進行調研、評議和諮詢;
4.開展學術活動,舉行學術會議;
5.組織院士增選工作;
6. 在學部全體院士會議上,審議學部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根據需要,學部內可設立專業組。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工程院某一方面的工作,設立跨學部的專門委員會,組織研究有關問題、調查處理相關事項、承擔主席團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成員由院常務會議和各學部推薦的相關院士、專家組成,由主席團批准任職。專門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
第八章 出 版 物
第三十條 編輯出版反映和介紹有特點的科學技術進展與成就的出版物;編印院及學部組織的有關諮詢建議、研究報告等。
第九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程院的經費來源由國家撥款,也接受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贈。
第三十二條 工程院實行一級財務核算,每年度向國家財政管理部門報預決算。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對中國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中、外知名人士,以適當的方式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 除有特別規定外,院士大會、主席團會議及各學部全體院士會議、學部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人數超過應投票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為法定人數,可作決議;決議在付諸表決時,以超過參加表決院士人數二分之一的多數通過(包括與會表決和使用傳真、信函等方式表決)。
第三十五條 可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由主席團批准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