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通知書
法院的一種通知文書
應訴通知書來源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應訴通知書是法院通知當事人作為案件被告參加訴訟的通知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
應訴通知書
(××××)×××字第××號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訴人的姓名或名稱)訴你方×××(案由)糾紛一案,現發送×訴狀副本一份,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等規定的訴訟權利,同時必須遵守訴訟秩序,履行訴訟義務。
二、你方應當在收到×訴狀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為三十日)內向本院提交答辯狀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訴訟的,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自然人參加訴訟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
四、需要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應當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通知書送達被告或者被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