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林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林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林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英文譯名: The Chinese Research Society of Ideological Political Work for Forestry Staff縮寫:C.I.F),簡稱:中國林業政研會。

簡介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監督管理單位民政部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林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英文譯名: The Chinese Research Society of Ideological Political Work for Forestry Staff縮寫:C.I.F),簡稱:中國林業政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國家林業局領導下,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林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林業行業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自願結成的負責組織、推動全國林業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交流推廣經驗和研究成果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結合林業改革和建設的實際,研究、探討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林業行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新辦法,不斷提供林業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林業職工隊伍,提高林業行業整體素質,促進全國林業行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本會以研究為中心,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把林業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難點作為研究的重點,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目的以應用為主,研究課題從實踐中來,研究成果到實踐中應用,發揮理論對實際工作的指導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監督管理單位民政部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林業局有關加強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和指示。
(二)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林業工作重點,根據國家林業局黨組的要求和基層工作的需要,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研究活動,不定期舉行研究討論會。
(三)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林業行業思想政治工作重點課題研究規劃、負責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的評審和推廣運用工作。
(四)組織和協調有關方面力量,探討在新時期如何繼承和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研究新時期林業行業思想政治的特點、規律以及方式、方法和途徑,建立和完善林業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體系,指導會員單位開展群眾性研究活動,推動林業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發展。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研究林業職工思想動態,了解、掌握林業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情況,總結推廣思想政治工作經驗,做好林業行業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反饋和傳播,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六)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林業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幹部,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
(七)加強與林業行業內部其他研究組織之間的聯繫和協作;推動本會會員學習、借鑒其他行業的研究成果和經驗。
(八)編髮林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信息資料。
(九)根據國家林業局黨組的指示,會同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完成國家林業局黨組和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只發展下列團體為會員單位:
(一)國家林業局直屬機關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林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三)林業行業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開展本地區、本單位林業思想政治工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理事會和秘書處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裡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二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社團等級管理機關的批准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完成會長分配和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內設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完成秘書長分配和交辦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核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後經1999年4月1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