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遊局
吉林省政府直屬機構
徠統籌協調全省旅遊業發展,制定發展政策、規劃和標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各地旅遊工作。擬訂全省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承擔境內外旅遊市場開發工作,負責全省旅遊形象整體宣傳,組織開展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宣傳推廣工作;授權與外國政府、國際旅遊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負責日常旅遊外事聯絡工作;擬訂赴港澳台地區旅遊規定並組織實施,開展對港澳台地區旅遊市場推廣工作,按規定承擔赴港澳台地區旅遊的有關事務,指導駐港澳台地區旅遊辦事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圖們江地區邊境旅遊開發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旅遊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組織和指導全省旅遊設施定點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旅遊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
(一)統籌協調全省旅遊業發展,制定發展政策、規劃和標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各地旅遊工作。
(二徠)擬訂全省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
(三)組織全省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閑度假。監測全省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協調和指導全省旅遊就業、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四)承擔規範全省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全省地域內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組織擬定全省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五)推動全省旅遊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與國際旅遊組織合作的相關事務。擬訂全省出國旅遊和邊境旅遊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審批外國在我省境內設立的旅遊機構,審查外商投資旅行社在我省旅遊市場准入資格,依法審批全省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審批全省出國(境)旅遊、邊境旅遊。承擔特種旅遊的相關工作。
(六)落實國家赴港澳台地區旅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省赴港澳台地區旅遊的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對港澳台地區旅遊市場推廣工作。按規定承擔全省居民赴港澳台旅遊的有關事務,依法審批辦理港澳台地區在我省設立的旅遊機構,審查港澳台地區投資的旅行社在我省的市場准入資格。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旅遊人才規劃,指導全省旅遊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並指導實施。
(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旅遊局設8個內設機構: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公文管理和審核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督。
擬訂全省旅遊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省旅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全省旅遊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和旅遊體制改革;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全省旅遊新農村建設工作。
承擔境內外旅遊市場開發工作,負責全省旅遊形象整體宣傳,組織開展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宣傳推廣工作;授權與外國政府、國際旅遊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負責日常旅遊外事聯絡工作;擬訂赴港澳台地區旅遊規定並組織實施,開展對港澳台地區旅遊市場推廣工作,按規定承擔赴港澳台地區旅遊的有關事務,指導駐港澳台地區旅遊辦事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圖們江地區邊境旅遊開發工作。
擬訂全省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規劃、開發和保護;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負責旅遊項目及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旅遊信息化的規劃實施;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
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指導旅遊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全省旅遊行業及其設備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旅遊標準的有關工作,擬訂地方各類旅遊景區(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六)綜合協調處。
承擔全省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和保險工作;擬訂旅遊消費政策;引導休閑度假;擬訂全省假日旅遊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旅遊統計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旅遊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省旅遊業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旅遊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行政監督、機構編製及離退休幹部服務等工作;指導全省旅遊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認證制度;協調和指導全省旅遊就業;負責旅遊人才援藏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旅遊局機關行政編製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5名。
2015年12月21日,楊安娣為吉林省旅遊局局長。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