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則

附在法律、法規後面的規則

附則,是附在法律、法規後面的規則,是法的整體中作為總則和分則輔助性內容而存在的一個組成部分。

定義


一般是法律文本的附屬部分,主要對實施日期有關專門術語以及與過去相關法律的關係等內容作出規定,一般不對實質性內容作出規定,即不對權利與義務作出規定。

主要內容


從立法的實踐來看,那些在總則和分則中都不合適列入的內容,就放在附則中。
在我國,法律性文件的附則部分,主要是規定文件的生效時間、解釋權修改權的歸屬等問題。如: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從立法的實踐來看,那些在總則和分則中都不合適列入的內容,就放在附則中。法律的附則與法律的附件不同,附則儘管是位於法律、法規的最後,但屬於法律、法規的組成部分,與法律、法規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附件則屬於法律條文之外的內容。

規定


從立法實踐來看,附則作為法律的附帶條款,主要可以對以下內容作出規定:
一是關於名詞、術語的定義。對法律、法規中的專(行)業名詞、術語和需要定性、定量的名詞、術語進行必要的解釋,可以使有關規定更加準確,便於人們理解和貫徹執行。這種解釋,一般出現在附則中,當然,也可以放在總則或在需要解釋的內容出現時隨即加以說明,還可以由實施細則(或辦法)去解釋。
二是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適用範圍一般放在總則中,但也有少數放在附則中,經常放在附則中的是一些有關“參照適用”、“比照適用”的規定。
三是關於解釋權的規定,即在附則中明確規定有權解釋該法律、法規的機關。從近年的立法實踐來看,解釋權一般在法律、行政法規中不寫。
四是關於授權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規定,即在附則中明確有權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機關。
五是關於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的授權規定。
六是關於與有關國際公約、條約關係的規定以及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係的規定。
七是關於實施時間的規定。所有的法律、法規不論是否設立了附則一章,都有實施時間的規定,並且只要設有附則一章,其實施時間一般都放在附則中規定。
第八,其他不適合在總則和分則中規定的內容。由於我國目前對附則的內容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上述內容並不是每個法律、法規的附則中都必須予以一一規定的,對哪些內容進行規定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本法根據需要,在附則中主要對本法有關專業用語的解釋、有關氣象工作的具體辦法的制定、本法與有關國際條約的關係及本法的生效日期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