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艇筏
救生艇筏
救生艇筏是船舶配備用於緊急情況下脫離危險區域或從遇難船舶緊急撤離的設施和裝備。
1、SOLAS公約及《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關於貨船救生艇筏配備要求。海上人命安全是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SOLAS公約對救生設備的配備,特別對救生艇筏配備標準經過多次修正逐步提高,至83修正案(1986年7月1日生效)得到了充分完善《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也隨之修正,具體配備要求如下:
1.1貨船應配備
(1)船舶每舷1艘或多艘符合規則要求的全封閉救生艇[機動](1986.7.1前可以為開敞式救生艇),其每舷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和
(2)另有符合規則要求一隻或多隻氣脹式或剛性救生筏,其存放在一個能在單一開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對舷轉移的地方,並其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如果上述救生筏不是存放在單一開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對舷轉移的地方,則每舷可用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
1.2為代替滿足上述1.1條的要求,也可按下列配備
(1)1艘或多艘符合規則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降落的全封閉救生艇,其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和
(2)另有船舶每舷一隻或多隻氣脹式或剛性救生筏,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應使用降落設備。
1.3船長為85m以下的貨船(除油船、液貨和氣體運輸船外)
(1)船舶每舷一隻或多隻氣脹式或剛性救生筏,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和
(2)除非1.3要求的救生筏是存放在單一開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對舷轉移的地方,否則應配備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150%;
(3)在任何一舷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況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存放在單一開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對舷轉移的地方的救生艇筏,應能足夠容納船上的總人數。
(4)至少配備1艘符合規則的救助艇。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船長大於85m時,每舷都有可用的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全封閉救生艇和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救生筏。當船長為85m以下,每舷都有可用的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救生筏,並保證在任何一舷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況下,還有一舷的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救生筏可用。另外,至少還有1艘符合規則的救助艇可使用。
2、《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沿海航區貨船救生艇筏的配備要求:從92規則到2004規則對救生艇筏的配備未作修正,具體配備要求如下:
2.1救生筏的配備總量為全船總人數的110%;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要配備的救生筏總容量為全船總人數的110%既可,對船舶的長度、救生筏的構成及存放位置都未作要求。
通過兩者相對比,國際航行船舶通過SOLAS公約的不斷修正,使救生艇筏配備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實際救生需要,而沿海貨船救生艇筏配備要求未作修正,始終處於較低標準狀態,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實際救生需要。
1. 足夠數量的可浮槳(oar);每支槳應配齊槳架。槳叉(boat crutch)或等效裝置;槳架或槳叉應以短繩或鏈條繫於艇上;
2. 帶鉤艇篙(boat hook)2支;
3. 可浮水瓢1隻,水桶2隻;
4. 救生手冊1本;
5. 塗有發光劑或具有適當照明裝置的有效羅經(efficient compass in box)1隻,裝在櫃內,並固定在操舵位置(全封閉艇)或備有羅經櫃支架(其他救生艇);
6. 海錨(sea anchor)1隻,錨索和收錨索各一條;
7. 首纜(bow line)2根,其長度不小於從救生艇存放位置至最輕載航海水線距離的2倍或15米,取其長者;
8. 太平斧(hatchet)2把,首尾各1把;
9. 防水容器數個,內裝總數為救生艇額定乘員每個人3公斤的淡水,其中每個人1公斤的淡水可用2天內能生產等量淡水的海水除鹽器來代替;
10.附有短繩的不銹水勺1個;
11.不銹飲料量杯1個;
12.按額定乘員,備有每人不少於10000千焦的口糧,口糧應保存於氣密包裝內並存放在防水容器內;
13.火箭降落傘火焰信號(parachute rocket)4支;
14.手持火焰信號(hand flare)6支;
15.漂浮煙霧信號(buoyant smoke signal)2個;
16.適用於摩氏通信的防水手電筒1隻,連同備用電池1副及備用燈泡1隻,裝在防水容器內;
17.日光信號鏡(signaling mirror)一面,包括與船舶和飛機通信用法須知;
18.印在防水硬紙上或裝在防水容器內的救生信號圖解說明表1張;
19.哨笛或等效的音響號具1隻;
20.急救藥包(first aid bag)1套,置於防水箱內;
21.每個人配防暈船藥6劑和清潔袋1個;
22.水手刀1把,以短繩繫於艇上;
23.系有長度不小於30米浮索的可浮救生環2個;
24.開罐頭刀3把;
25.手搖泵1台;
26.釣魚用具1套;
27.足夠數量的發動機和其附件的小調整用工具;
28.適用於撲滅油類火災的手提式滅火器1具;
29.探照燈1具,可在黑夜對距離180米處寬度為18米的 淺色物體有效照明總達6小時,並至少能連續使用不少於3小時;
30.有效雷達反射器1具;
31.保溫用具,其數量應足以供額定乘員人數的10%的人員使用,但不得少於2件;
32.應備有啟動和操作發動機的防水須知,並張貼在發動機控制器械附件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