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險
科技保險
科技保險,是指運用保險作為分散風險的手段,對科技企業或研發機構在研發、生產、銷售、售後以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中,因各類現實面臨的風險而導致科技企業或研發機構的財產損失、利潤損失或科研經費損失等,以及其對股東、僱員或第三者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現實傷害而應承擔的各種民事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給予保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保障方式。
目前納入科技保險範疇的是本簡介具體說明的一系列保險產品,科技保險產品庫正在進一步研發完善,相信不久的將來會形成一套全系列的科技保險產品,以方便科技企業根據自身的風險需求合理安排風險轉移。
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係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係,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主要區別在於:
(1)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社會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後盾。
(2)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願的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係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而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或勞動者,其繳納保險費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
(3)商業保險的保障範圍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不同的保險合同項下,不同的險種,被保險人所受的保障範圍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一般由國家事先規定,風險保障範圍比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較低。這是由它的社會保障性質所決定的。
科技保險是由科技部與保監會共同認定的一系列涉及科技活動的保險業務,是一種准公共產品,它能使高投入、高風險的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相關活動出現損失后獲得補償。讓更多的資金、更多的人才在發展我國科技事業中充分發揮作用。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經營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科研機構均可投保科技保險。高新技術的範圍包括:電子與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新材料及應用技術;先進位造技術;航空航天技術;現代農業技術;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環境保護新技術;海洋工程技術;核應用技術;其他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從2006年6月,相繼出台了《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進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險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服務的通知》等相關政策,為科技創新提供風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