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
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
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是依據《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 及上海市地方稅局務局共同頒布的一種企業認定。
2001年7月1日,基於國家科技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作了重新修訂。依據該《辦法》精神,結合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市科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共同修訂了《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經市政府批准同意,予發布實施。
(圖)高新企業認證證書
《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以科技進步振興經濟,推動和支持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加速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改造的步伐,依據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實施意見)和國家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認字[2000]324號)有關規定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的企業(上海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認定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條 由政府各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組成的“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認定領導小組”,歸口指導並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各有關委辦局派出代表組成的認定工作辦公室,具體組織辦理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的認定、考核和複審工作。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組織認定、考核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和我國的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結合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情況,劃定高新技術範圍如下: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四)先進位造技術
(五)航空航天技術
(六)現代農業技術
(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海洋工程技術
(十)核應用技術
(十一)其他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本高新技術範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發展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標準和條件
本辦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屬於知識和技術密集度高(含應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經濟實體。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以及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其它相關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另行頒布)。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並按規定進行稅務登記。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性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企業的技術和產品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或達到國際上近十年內先進技術水平。
(五)有良好的市場前景或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創新的出口創匯的先進技術產品。
(六)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人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八)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並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九)具有完整的企業章程和生產、技術、財務等管理制度。
(十)具有相應的研製、生產條件以及產品質量保證措施。
第七條 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審批工作,採取企業申請、分批審批的辦法。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 《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表》、《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情況簡表》(其表在有關網上下載);
3、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年度財務會計報表(附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5、企業章程;
6、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門初審。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將上述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初審,蓋章后,一式三份報市認定辦公室。
無上級主管單位的,可直接報市認定辦公室。
(二)審核及現場考查。認定辦公室根據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標準和條件,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材料審核及現場考查。
(三)審批。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認定領導小組對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審批,並頒發《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銅牌,在公共媒體上公告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名錄。
第十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集團(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公司)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分別審查、認定。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應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進行資格複審。
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複審程序
1、書面申請報告;
2、 《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表》、《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情況簡表》(其表在有關網上下載);
3、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年度財務會計報表(附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5、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複審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門初審。企業申請複審高新技術企業應將上述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初審,蓋章后,一式三份報認定辦公室。無上級主管單位的,可直接報市認定辦公室。
(二)審核及複查。認定辦公室根據企業提供的複審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複查。
(三)審批。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認定領導小組對複審合格的企業進行複審。並在公共媒體發布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複審合格企業名錄公告。
第十六條 在本市註冊的創業投資機構,其投資於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企業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計劃及產業化項目的資金,累計超過其對外投資總額70%的,經認定可比照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地方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複審過程中,若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其認定和複審資格,取消其享受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並在兩年內不予受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