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
新界小型屋宇
丁屋,法律上稱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後人(即“丁”)獲准興建的房屋。1967年六七暴動后,及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政府“限制買賣轉款”,規擁丁屋居丁屋售及轉予非居,需政府申請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興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於新界或離島的村落或農地。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制訂《差餉例》則規鄉村範圍屋宇,包括丁屋,獲豁免繳交差餉。,政府例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政豁免紙,興建。
,香港政府曾檢討型屋宇政策。雖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后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為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准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