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聯合國大會考慮到《聯合國憲章》的一個基本原則是要維護全人類的尊嚴和平等,所有會員國都誓言與聯合國合作,共同或分別採取行動,以促進並鼓勵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的區別而制定的宣言。
聯合國大會考慮到《聯合國憲章》的一個基本原則是要維護全人類的尊嚴和平等,所有會員國都誓言與聯合國合作,共同或分別採取行動,以促進並鼓勵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的區別,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一切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考慮到《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已宣布不歧視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以及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自由的權利,考慮到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漠視和侵犯,特別是對思想、良心、宗教或任何信仰等自由的權利的漠視和侵犯,已經直接或間接地給人類帶來了戰爭和巨大的痛苦,尤其是在被利用來作為外國干涉他國內政的手段,以及煽起民族間和國家間的仇恨時更是如此,考慮到宗教或信仰對於任何信教或抱有信仰的人來說是他人生觀中的一個基本因素,並考慮到宗教或信仰自由應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考慮到在涉及有關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問題時必須促進諒解、容忍和尊重,並考慮到必須確實保證絕不允許利用宗教或信仰以實現違反《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其他有關文件以及本宣言的宗旨和原則的目的,深信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還應該有助於實現世界和平、社會正義和各國人民友好等目標,應該有助於消除殖民主義和種族歧視的意識形態或行為,滿意地注意到在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主持下已通過幾個關於消除各種形式歧視的公約,而且有些公約已經生效,對世界上某些地區在宗教和信仰問題上仍有種種不容忍的表現,仍有歧視的現象存在,甚表關切,決心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求迅速消除這種不容忍的一切形式和表現,並防止和反對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視行為,特此宣布《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第一條
1、人人皆應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利應包括信奉自己所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個別或集體地、公開或私下地以禮拜、遵守教規、舉行儀式和傳播教義等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2、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3、有表明自己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規定以及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範圍之內。
第二條
1、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不得以宗教或其他信仰為理由對任何人加以歧視。
2、本宣言中“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和歧視”一語系指以宗教或信仰為理由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結果為取消或損害在平等地位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享有和行使。
第三條
人與人之間由於宗教或信仰的原因進行歧視,這是對人的尊嚴的一種侮辱,是對《聯合國憲章》原則的否定,因而應該受到譴責,因為這樣做侵犯了經《世界人權宣言》宣布並由有關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加以詳細闡明的各項人權和基本自由,同時也為國與國之間建立和平友好關係設置了障礙。
第四條
1、凡在公民、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生活領域裡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現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視行為,所有國家均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消除。
2、所有國家在必要時均應致力於制訂或廢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類歧視行為,同時還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反對這方面的基於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現象。
第五條
1、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權根據他們的宗教或信仰,並考慮到他們認為子女所應接受的道德教育來安排家庭生活。
2、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的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關於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的利益為準。
3、所有兒童都應受到保護,使其不受任何形式的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視。兒童所受的教育應貫徹諒解、容忍、各國人民友好、和平、博愛和尊重他人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等精神,並使他們充分意識到應奉獻自由的精力和才能為其同胞服務。
4、對不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照管下的兒童,在宗教或信仰問題上也應適當考慮到他們所表示的意願,或任何其他可證明他們意願的表示,關於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的利益為準。
5、兒童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其各種做法決不能損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或全面發展,關於這方面的情況可參照本宣言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六條
按照本宣言第一條並考慮到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有關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權利應著重包括下列各種自由:
(A)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之自由以及為此目的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
(B)有設立和保持適當的慈善機構或人道主義性質機構的自由;
(C)有適當製造、取得和使用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儀式或習慣所需用品的自由;
(D)有編寫、發行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
(E)有在適當的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F)有徵求和接受個人和機構的自願捐款和其他捐獻的自由;
(G)有按照宗教或信仰之要求和標準,培養、委任和選舉適當領導人或指定領導接班人的自由;
(H)有按照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戒律奉行安息日、過宗教節日以及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
(I)有在國內和國際範圍內與個人和團體建立和保持宗教或信仰方面的聯繫的自由。
第七條
本宣言所列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應列入國家立法中,務使實際上人人都能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
本宣言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對《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所規定的任何權利有所限制或克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