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同時廢止。
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6]540號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部、公務員局:
為進一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推進幹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們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家公務員局
2016年12月27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廳函〔2014〕87號)
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相關要求,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培訓費管理,財政部、中組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培訓計劃和備案管理
各單位組織培訓,要制訂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並編製經費支出預算,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委(組)會議批准后執行。部人事司負責組織制訂部年度培訓計劃,各司局、各督察局於每年12月底前申報下一年度培訓計劃,填報年度培訓計劃申報表,由人事司審核匯總報部批准后,報中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部屬各單位要在部門預算“二上”中細化培訓經費支出預算,制訂培訓計劃,填報年度培訓計劃申報表,並於每年2月底前報部人事司、財務司備案。
各司局、各督察局於每年11月底前將本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表填報人事司,由人事司匯總審核后報送中組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部屬各單位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報送部人事司、財務司備案。
二、加強對培訓的組織管理
各單位要根據《辦法》要求,加強培訓的組織管理。開展培訓應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和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一般性的業務培訓應盡量使用內部會議室、招待所、賓館;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各單位應根據《辦法》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明確具體操作規定,請於2014年3月底前報部人事司、財務司備案。同時,請各督察局、各直屬單位於2014年2月20日前將本單位2014年培訓計劃申報表報部人事司。
三、加強對培訓費的財務管理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加強年度培訓計劃與單位年度預算的銜接,加強對培訓費支出的預算控制。年度培訓計劃經批准印發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各司局、各督察局須經人事司審核后報主管部領導審批。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不允許無預算、超預算、超範圍、超標準列支,並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相關規定。
附件:1.財政部、中組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23號)(略)
2.年度培訓計劃申報表和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表(略)
2014年1月28日
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4日對外發布修訂版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在培訓計劃管理、組織管理、培訓項目分類管理和講課費計算等方面對原辦法加以修改,以進一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
修訂后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在很多方面頗有特色,比如明確了講課計費標準,規定院士講課每學時不超1500元,省部級參訓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強調“誰舉辦,誰承擔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嚴禁轉嫁、攤派培訓費用,並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監督檢查內容。
講課費計算單位調整為學時
在2014年實行的老辦法規定中,對於講課費計費標準是“按半天計算”的規定不夠精準,實際執行中存在一兩個學時也按半天算的情況,此次修訂,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按學時計算培訓時間的規定相銜接,將講課費計算單位由“半天”調整為學時,標準分別為: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同時規定,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同時為多班次一併授課的,不重複計算講課費。
省部級參訓每人每天最高760元
根據老辦法規定,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住宿費180元/人/天,伙食費110元/人/天,場地費和講課費100元/人/天,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60元/人/天,合計是450元/人/天。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對此,新辦法明確實行培訓項目分類管理,與會議費聯動調整綜合定額標準。按照《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分類分級,全員培訓的要求,將培訓項目分為三類,分別適用於省部級人員、司局級人員、處級及以下人員。考慮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基本在北京舉行,原實行的180元住宿費標準難以保證需要,根據市場價格變化情況並結合會議費標準調整情況,適當提高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
具體而言,一類培訓住宿費調整為500元/人天,伙食費150元/人/天,場地、資料、交通費80元/人/天,其他費用30元/人/天,合計760元/人/天。二類培訓對應標準分別為400元、150元、70元、30元,合計650元;三類培訓對應標準分別為340元、130元、50元、30元,合計550元。
聘請師資授課費標準減半
記者注意到,2013版辦法中的講課費變為了師資費。新辦法規定,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根據要求,師資費將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其中講課費標準為: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這一標準比2013版的標準減少一半。
2014版的辦法規定,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不得向參訓人員轉嫁費用
培訓計劃管理方面,新辦法在重申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報中組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的同時,強調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須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並在報銷時提供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材料。同時在監督檢查環節,增加了“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的內容。
培訓組織管理方面,新辦法在重申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定的同時,強調“誰舉辦,誰承擔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嚴禁轉嫁、攤派培訓費用,並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監督檢查內容。
據了解,中組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將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新辦法的行為,將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