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
無限責任
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有區別。無限責任是指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於清償,實際上就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
與其相對的是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部分財產承擔責任。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有限責任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兩者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劃分方式,區分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意義在於民事責任以無限責任為原則,而以有限責任為例外,有限責任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
無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有區別。《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無限責任公司中,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關係,無限連帶責任,系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的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由於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無限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就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
從國外的立法情況看,多數國家的有關法律在合夥的定義中都規定合伙人對合夥的全部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些國家雖然在合夥的定義中沒有此類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也有所表述;
還有的國家,如法國,法律本身不限定合伙人是否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只根據不同合夥的情況分別規定有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的承擔一般無限責任,而由合伙人自行選擇,然後在企業登記時予以註明。
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要求在企業債務大於資產時,任一合伙人均負有對債權人償還債務的責任,債權人同樣有權要求合夥企業的任一合伙人代合夥企業償還債務。如某一合伙人償付債務超過其應分擔的份額時,他有權要求合夥企業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補償。
在我國合夥企業的立法中,鑒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具有設立簡便,經營靈活等特點,法律並不要求其具有多少資本額,但為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同時為提高合夥企業的商業信譽,法律規定合伙人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限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由此可見,合夥企業法對合伙人責任的限定,是合伙人必須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的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的責任範圍不是以其出資額或其在合夥企業財產中的份額為限,而是以其全部的個人財產為限。
如果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指每一個合伙人都負有以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進行清償的責任。即合伙人根據債權人的請求,不僅要以個人財產對其責任份額負責清償,而且還要為其他合伙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作部分或全部清償。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有條件的,即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由各合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