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發行

定向發行

定向發行:是指發行人或證券承銷商將其證券主要出售給經其選擇或批准的投資者認購,又稱配售。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某一股東或第三方定向發行新股,並以此為代價獲得對方擁有的優質資產,以達到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目的。定向發行的債券不得公開發行或者變相公開發行。

基本內容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中,有關定向發行只出現於中國證監會2003年的15號令《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規定》中,其中第五條:" 證券公司債券經批准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資者定向發行。定向發行的債券不得公開發行或者變相公開發行。"第十五條:"定向發行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由發行人自行組織銷售。"第三十條:"定向發行債券的募集說明書及相關資料不得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變相公開刊登。"
修訂中的《證券法(草案)》已經彌補了這一缺憾,明確提出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1、公開或變相公開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銷售證券;2、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對象銷售證券,但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發起人超過五十人的除外;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發行行為。
由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我國關於私募發行的涵義與美國等成熟市場國家的涵義是一致的。
在成熟資本市場上,私募發行市場是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行人籌集資金的主要場所。以美國資本市場為例,據統計,1981年至1992年外國發行人在美國證券市場籌資資金共計2318億美元,其中通過私募市場籌集的資金達到1349億美元,占籌集資金總額的58.2%,而通過向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取得公開發行資格籌集的資金為969億美元,占籌集資金總額的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