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査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屍檢結果),査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做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及何類、何級、何等事故的科學鑒定結論的過程。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了由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醫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是證據的一種,在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中也是關鍵的證據。儘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結論並不當然是訴訟的證據,需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證據適用,但是,由於醫學的複雜性和專業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鑒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
2002年4月4日,國務院公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依據《條例》,制定併發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醫療事故鑒定的特徵。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以下特點: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目的,是為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種技術服務。
2、鑒定機構選擇具有高度的專屬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來完成,不存在選擇其他鑒定機構的可能。
3、鑒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發出,不實行鑒定人個人負責制。
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證據學要求顯著寬鬆。
二、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執業醫師要完成以下工作:
1.認定事實,根據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經過。
2.認定正確的操作常規,根據事實經過,運用醫學知識,提出在各個環節中正確的診斷治療是什麼,即當時的操作常規是什麼。
3.對比正確的診斷治療,確認醫院是否違反操作常規。
4.運用邏輯知識,分析論證違反違反操作常規與醫療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5.認定是否是醫療事故。
1、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2、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3、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4、醫療事故等級;
5、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鑒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鑒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鑒定。
2、醫學會受理鑒定委託。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鑒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鑒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關專科專家名錄並選出需迴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
7、召開鑒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后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鑒定報告,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