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失范

社會失范

社會失范是指當社會規範不得力、不存在,或者彼此相互矛盾時,個人和社會所出現的混亂、不知所措狀態。最早由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克姆在《自殺論》中提出。美國社會學家默頓作了修正和發揮,以此解釋社會越軌行為。他們認為,在理想社會狀態下,社會結構為人們實現理想目標提供了比較充分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社會合法目標、制度化手段之間是協調的。而“失范”則是理想目標和實現手段之間的背離,社會成員的行為缺乏明確的社會規範約束,出現一種社會規範權威失落,人們會採取不合法的手段,去實現自己的目標。

概述


失范(anomie)字面意義為沒有或失去社會規範。在社會學中,主要指人們對什麼是適當的社會規範的理解存在的本質上的分歧,也指由社會規範或價值觀的瓦解或缺乏造成的不穩定狀態。

理論奠基人


關於社會失范的兩種主要解釋,是由塗爾干和默頓提出來的。

內容


塗爾干認為,現代社會中的失范是由於從機械團結到有機團結的改變尚未完成而造成的。社會分工的發展快於這種分工所要求的道德基礎,這樣,社會的某些方面便受到不適當的控制,從而導致失范。
塗爾干還把失范與現代社會的病態相聯繫。例如,他在《自殺論》一書特別研究了失范型的自殺。失范型自殺就是在社會規範對什麼事情可以去做、什麼事情不可以去做還處於搖擺不定的狀態時,人們陷入矛盾狀態之中而容易引起的一種自殺。他認為社會越是失范,自殺率就越高。他認為,無論是經濟蕭條時期還是經濟繁榮時期,自殺事件都會有所增加,因為上述兩個時期均置人們於一種新的社會環境,使他們原有的準則和規範失去了作用,生活變得漫無目的,自殺便容易發生。
默頓修正了塗爾乾的心理學假設,他將失范的含義由無規範更改為規範衝突。在他對當代美國社會的分析中,他認為,社會價值結構的不同組成部分之間的分離(disjunction)和文化所規定的目標統一欲達到這些目標所採取的制度化的合法手段之間的分離,是造成人類不幸的原因。當人們不能用合法手段去實現這些目標時,失范就產生了。但人們也可以通過遵從、革新、儀式主義、退卻主義和反叛等不同方式(后四種屬於越軌行為)去適應這種失范,以這些方式去抵制社會規定的目標或手段,抑或同時抵制它們兩者。
(引自:http://myy.cass.cn/file/2005122213353.html)
anomie Durkheim's term for the loss of direction felt in a society when social control of individual behavior has become in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