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

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普通住宅不等同於普通住房,兩者不能混瑕。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樓,而普通住房指單套住房。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在海南省,普通住宅認定標準為同時具備住宅小區容積率1.0以上(含本數),單套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數)兩個條件。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住宅。

因建築裝修標準高的定義比較模糊,普通住宅的最大特點就是無空氣調節系統。

特點


未採用標準高的建築裝修
無空氣調節系統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 中術語對高級住宅的解釋:建築裝修標準高和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住宅。
根據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張錫虎教授級高工對該規範中條文的分析:由於條文中的用語是“和”而非“或”,因此高級住宅應該是同時具備“建築裝飾標準高”和“空氣調節系統”的住宅。
因建築裝修標準高的定義比較模糊,由此可見普通住宅的最大特點就是無空氣調節系統。

解釋


請注意七部委《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中
五、明確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
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大力發展省地型住房,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以及信貸、稅收等方面,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具體標準要報建設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裡面一直用的是“普通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