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教育
普及教育
普及教育是指國家對全體學齡兒童實施某種程度的普通教育。
各國一般都把實施初等教育作為第一步目標,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再進一步提高要求。
普及教育與以法律規定強制實施的義務教育有所不同,但是許多國家為有效地實行普及教育,通常也都以法律形式規定其義務性質,稱為普及義務教育。世界上最早提出普及6年初等教育思想的是17世紀捷克教育家J.A.誇美紐斯。
世界上最早提出普及6年初等教育思想的是17世紀捷克教育家J.A.誇美紐斯。19世紀70年代以後,由於資本主義工業生產需要有文化的工人,以及工人階級開展爭取受教育權利的鬥爭等原因,英、美、法等國家相繼開始實施普及教育。但由於這些國家存在著嚴重的社會、經濟等矛盾,所以不可能徹底地普及教育。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1972年估計,教育普及程度較高的美國,也還有2300萬人不能看書、寫字,約佔全國人口總數的10%。
所謂公益性,就是明確規定“不收學費、雜費”。公益性和免費性是聯繫在一起的,對農村而言,從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學費、雜費,但是對城市而言,這還需要一個過程。實際上,要免除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就涉及到很大的財政問題。現在國家就是要下決心解決這個問題。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統一性是貫穿始終的一個理念。在新法中,從始至終強調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義務教育,這個統一包括要制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置標準、教學標準、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的標準等等。這些與統一相關的內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來。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強制性又叫義務性。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所謂網路教育指的是在網路環境下,以現代教育思想和學習理論為指導,充分發揮網路的各種教育功能和豐富的網路教育資源優勢,向受教育者和學習者提供一種網路教和學的環境,傳遞數字化內容,開展以學習者為中心的非面授教育活動。
據相關數據了解,目前全國獲准開展網路學歷教育的大學只有60餘所,相對於龐大的求學市場來說,屬於稀缺資源。因此,教育部設立網路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就是考慮做一個統一的支持服務平台,對全國四級體系進行縱深覆蓋。
隨著大眾對網路教育的需求不斷增加,各種開展網路學歷教育的機構數量規模不斷增長,提供更加“精細化”的服務成為更多大眾迫切的需要了。建立了完善的網際網路平台、信息管理平台,為學員進行全天候的服務成為一種優勢。而遍布全國31個省份地縣的1400多家學習中心,則讓學生在所居住的城市就能方便快捷地接受到名校教育,其作用尤為關鍵。
安全普及教育是指對除安全管理人員及安全專業技術人員以外的所有人員所進行的安全基礎知識的普及教育。它包括對中小學生的安全基礎知識教育,對工礦企業全體職工的安全知識教育,對交通運輸、民用航空等服務性行業全體職工及乘用者的安全知識教育,以及對其他有關人員的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根據學生年齡特點和認知水平確定文明禮儀教育的內容體系,體現科學性、系統性、層次性和實踐性。主要內容包括基本的談吐、舉止、服飾等個人禮儀,以及在家庭、校園、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領域的交往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