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當事人
追加當事人
追加當事人,又稱“當事人的追加”。是指在訴訟開始后,法院通知應當參加訴訟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人參加訴訟,使其成為本案當事人。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追加的當事人可能是原告或被告、一人或數人,因案件具體情況而定。人民法院追加當事人,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發出通知,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通知。被通知追加的人應當按通知參加訴訟。但如被追加的是原告,而他又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可不予追加。被追加的人不出庭進行訴訟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所作判決、裁定對其具有約束力。追加當事人後,不終止原來的訴訟,原有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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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規定,使應當參加訴訟而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制度。例如,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可以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據其職權進行。當事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合理的,應准予追加。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應當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被通知追加的當事人,應當參加訴訟;拒絕參加訴訟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