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徵稅是指對同一徵稅對象課徵多種稅或實行多次徵稅。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對同一商品流轉額課徵多種稅;(2) 在商品流轉的各個環節多次課徵同一種稅;(3) 在生產環節中對原材料、半成品及產成品等道道徵稅;(4) 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稅收管轄權,所造成的國際間雙重課稅。一般地,重複徵稅是徵稅制度中的一種弊病。它違背稅收的合理負擔原則,故一個國家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力求避免。
重複徵稅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同一商品流轉額課徵多種稅收;
2.一種稅收在商品流轉的各個環節上多次課徵;
3.在工業生產中對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出廠成品分別徵稅;
4.對涉及各國稅收管轄權的同一徵稅對象,兩個國家都進行徵稅,即國際間的雙重課稅。我國建國初期的工商稅制採取多種稅、多次征的
復稅制,主要表現為按當時的稅收制度,同一產品的流轉額要繳納貨物稅、
工商稅、印花稅等,而且同一產品每進行一次銷售,都要繳納營業稅和印花稅。重複徵稅不能體現稅收的合理負擔原則,不利於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