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犯

持續犯

持續犯,又稱“繼續犯”。是指犯罪的行為和狀態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都在繼續中的犯罪。如非法枸禁他人、窩贓等。它的主要特點是:(1)行為一開始就已構成犯罪。(2)犯罪行為長時期地持續著。(3)非法狀態終了時,犯罪才算結束。對於這種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應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與連續犯的主要區別在於,連續犯在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有所間斷,是數個犯罪行為觸犯一個罪名,實質是數罪,是處斷上的一罪。而持續犯是一個行為觸犯一個罪名,犯罪行為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沒有間斷,屬於本來的一罪。

定義


所謂持續犯,又稱繼續犯,如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持續犯,只要行為人將被害人關起來,其非法拘禁行為就已既遂,但由此開始至被害人重獲自由為止這段時間內,非法拘禁行為及其導致的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剝奪的不法狀態,始終處於持續狀態。此外,重婚罪、虐待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是持續犯。

特徵


持續犯具有以下 特徵:
其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這是成立持續犯的前提。持續犯行為持續的時間可長可短,但無論持續時間的長短,行為的個數始終是一個。
其二,犯罪既遂后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繼續。這是持續犯和狀態犯的區別所在。所謂狀態犯,是指犯罪達到既遂狀態以後,犯罪行為本身即已終結,只是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之內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例如,詐騙犯騙取財物之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不法狀態就可能持續一定時間,即屬狀態犯。而持續犯不僅是不法狀態的持續,而且犯罪行為也處於繼續之中,如非法拘禁罪從將他人關起來的一刻起,非法拘禁行為和他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的狀態就同時在持續,故屬持續犯。
其三,犯罪行為始終侵害的是同一對象,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體。如果行為針對的不是同一對象,行為的個數就有可能變成數個,也就可能構成數罪,而不是持續犯。持續犯的定罪由於繼續犯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因而無論其持續的時間有多長實際上都只可能符合一個犯罪構成,故只能認定為一罪,具體而言,應當直接按照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定罪處罰,只是持續時間的長短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