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簽

草簽

草簽,是指條約正式簽署前的認證約文的方式。草簽表明各談判方對於約文將不再作實質性變更。草簽時,談判代表只需要將姓氏的第一個字母簽上即可(我國簽姓)待核准的簽署同樣發生認證約文的效果。一旦本國核准,待核准的簽署即可發生簽署的效力,不需要另行簽署。

1969年5月23日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會議所通過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對條約法最系統、全面的編纂。共85條,其中大部分是現有國際習慣規則的條文化,但也含有不少新的內容。公約於1980年1月27日生效。公約的許多規定是針對正式的、完全形式的條約而制訂的,對於簡易形式的條約不完全適用。

概述


條約的締結程序 主要包括談判、簽署、批准、互換和交存批准書。談判 有關各方為了條約所涉及的事項而進行的交涉過程。一國締結條約的權力屬於國家權力機關。一些重要的條約,國家元首可以親自進行談判。但在通常情況下,可以由政府首腦、外交部長或任命全權代表進行談判。談判代表一般持有授權進行談判的“全權證書”。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全權證書是指“一國主管當局所頒發、指派一人或數人代表該國談判、議定或認證條約約文,表示該國同意受條約拘束,或完成有關條約之任何其他行為之文件”。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因為他們處於對外代表國家的地位,在談判時,一般無需全權證書;使館館長為擬定派遣國與駐在國之間的條約,國家派往國際會議或派駐國際組織或該國際組織某一機關代表為擬定在該會議、組織或機關內的條約,一般也不需要全權證書。但有時上述人員也需持有全權證書。
談判有時可以由一方提出條約草案交給對方,對方或者同意或者另提草案。有時任何一方都不提草案,而是通過外交途徑或全權代表相互談判共同起草。多邊條約或者由參加會議的各國代表共同起草,或者由會議指派專門委員會起草,或者由國際組織的有關機構起草。條約約文擬定后,經各國政府同意,即可正式簽署。在沒有正式簽署以前,談判代表可以對條約進行草簽或作待核准之簽署,表示確認該條約約文是已商定的約文。草簽和待核准之簽署一般不使條約具有拘束力,但談判國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草簽時只簽代表姓名的第一個字母,或只簽一個姓。

特徵


除談判國另有協議外,草簽構成只對條約約文的認證,不具有正式簽字的法律效果。政府以後的確認不能使草簽成為正式簽字,但在實踐中,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草簽,經常被當做正式簽署而不再正式簽字。條約草簽後繼之以正式簽字的,以正式簽字日期作為有關國家成為條約簽字國的日期,而作為對條約約文認證和聽候政府訓示期中的臨時性簽字的暫簽,則一經政府確認后便成為正式簽字並具有溯及效力。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草簽的意義是雙方對約文文本的認證,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種方式。因此草簽的文本,對簽字雙方尚沒有法律上條約的拘束力。同時草簽也不是締結條約所必須經過的程序,國家對於草簽后的條約文本,也沒有以後必須正式簽署的一般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