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文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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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年月日,共年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規定,本單位於年月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月日
註: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