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推理方法
根據證據進行推理的判案方法
福爾摩斯的判案邏輯推理方法,是指福爾摩斯在判案過程中根據案件的客觀證據和現實材料按邏輯思維的規律、規則形成概念、作出判斷和進行推理的判案方法。
有讀者懷疑夏洛克·福爾摩斯存在性,夏洛克很可能真實存在於倫敦。當然,這位偵探先生不叫福爾摩斯也不住在貝克街221B,但他大概是道爾爵士的朋友,而且也和夏洛克做類似的“諮詢偵探”工作。也就是說,福爾摩斯是來自於真人原型的。他的個性大概不會像福爾摩斯那麼鮮明,他的演繹法大概也不會每次都管用,但這個倫敦的天才偵探是存在的。夏洛克最重要的幾個案件-四簽名,巴斯克威爾的獵犬,血字的研究和冒險史中大部分的案件可能都是這位真實偵探的辦案記錄。而歸來記和新探案中的案件大概有一半以上是柯南道爾虛構的。特別是到了新探案後期的案件,可能都是道爾編造的。這裡有兩種可能,一是這位真實的偵探去世了,或者他真的像歇洛克後來一樣隱退了。而當時柯南道爾和報社簽了合同進行連載,不可能中途停筆,所以不得不編造。而冒險史和歸來記中少數看上去很糟糕的故事,大概也是因為當時沒有好的案件可以寫而編造的。
關於這個理論的直接證據的確沒有。但是,近年來有許多美國研究者(比如Saul Cohen 的“Notes for an Essay on Holmes and Holmes”)把美國一位也姓福爾摩斯的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和大師聯繫在一起。說他和大師可能是堂兄弟之類。
溫森特斯塔瑞特(Vincent Starrett)在他的著名福爾摩斯研究《福爾摩斯的私生活》(The Private Life of Sherlock Holmes )中也提到他曾經在倫敦圖書館里找到作者為亨利沃特森(Henry Watson)的醫學著作。這與其說是華生那位酗酒的哥哥的作品,不如說華生在紀錄福爾摩斯案件的時候使用了約翰(John)這個假名。
另外,特列福爾樠爾(Trevor Hall )在他的福爾摩斯的大學與學院“Sherlock Holmes's University and College”中居然在相應年份的劍橋三一學院學生名單中查到R氠斯各雷夫(R. Musgrave),這很可能就是福爾摩斯大學同學,馬斯格雷夫禮典的委託人雷金納德氠斯格雷夫(Reginald Musgrave)。
這些似是而非的間接證據,都有不少漏洞。福爾摩斯、華生、馬斯格雷夫等等作品中使用的名字,都是很常見的姓氏,同名同姓的可能也不是沒有。華生在很多情況下為了照顧到委託人的隱私,又不得不更名改姓。就是在他據實而書的時候,我們也不能完全依賴他那往往含混不清的記性。所以,我們若是像原旨主義者一樣相通道爾原著的每一句話,很快就會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這也為福爾摩斯研究增加了很多困難和樂趣。分辨哪些是華生的筆誤(或者故意隱瞞),哪些是可以引導我們探知真相的證據,恰恰是福學最具挑戰的部分。
有趣的是,很多福爾摩斯研究者,包括著名的希德尼圠伯特爵士(Sir Sidney Robert),和全註釋版福爾摩斯的作者威廉巴瑞格德( William B. Baring-Gould),溫森特斯塔瑞特(Vincent Starrett)和我最喜歡的,特列福爾樠爾(Trevor Hall), 在作品開篇,能夠理智地意識到自己在研究一個公認的虛構人物。但是,到了作品末尾,都不由自主地把大師當成一個存在的歷史人物。這大概是所有福學研究者心中共同的希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