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直達運價
公布直達運價
公布直達運價是指航空公司在運價本上直接註明貨物由始發地機場運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價格。
(1)普通貨物的運價(General Cargo Rates)
普通貨物運價,又稱一般貨物運價,它是為一般貨物制定的,僅適用於計收一般普通貨物的運價,是航空貨物運輸中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運價。任一(除含有貴重元素之外)按普通貨物運價收取運費的貨物,稱普通貨物或一般貨物。
在通常情況下,各航空公司公布的普通貨物運價針對所承運貨物數量的不同規定幾個計費重量分界點(Break points)。最常見的是以45千克作為重量分界點,將普通貨物運價分為45千克以下的普通貨物運價,運價類別代號為N;以及45千克和45千克以上的普通貨物運價,運價類別代號為Q。45千克以上的普通貨物運價低於45千克以下的普通貨物運價。另外,根據航線貨流量的不同,為了吸引更多的貨載,世界上許多地區的航空公司對更高的重量點又進一步公布更低的運價。如100千克、200千克、300千克、500千克甚至1000千克和1500千克等各檔運價。所託運的貨物越多,則每千克收取的運價越低。
普通貨物的運費一般是以貨物的實際毛重量或體積重量乘以相對應的重量等級的運價計得的。但由於對較高的重量等級提供較低的運價,很容易出現一些矛盾。有可能出現一批40千克重的貨物按45千克以下的普通貨物運價所計收的運費,反而高於一批45千克重的貨物按45千克以上的一般貨物運價所計收的運費的現象。因此航空公司有規定對航空運輸的貨物除了要比較其實際的毛重和體積重量並以高的為計費重量以外,如果使用較高的計費重量分界點計算出的運費更低,則也可使用較高的計費重量分界點的費率,此時貨物的計費重量為較高計費重量分界點的最低運量。
(3)特種貨物運價(Specific Commodity Rates)
特種貨物運價,又稱指定商品運價,是指自指定的始發地至指定的目的地而公布的適用於特定商品、特定品名的低於普通貨物運價的某些指定商品運價。
特種商品運價是由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航空公司,根據在一定航線上應經常性特種商品運輸的發貨人的要求,或者為促進某地區的某種貨物的運輸,向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提出申請,經同意后而制定的。
在使用特種貨物運價時,首先是決定貨物是屬於哪一種特種貨物,然後再查閱在所要求的航線上有哪些特種貨物運價。進而查閱“航空貨物運價表”上的“貨物明細表”,選擇與貨物一致的號碼。最後,根據適用該貨物的起碼重量,選
(4)起碼運費(Minimum Charges)
起碼運費是航空公司承運一批貨物所能接受的最低運費,不論貨物的重量或體積大小,在兩點之間運輸一批貨物應收取的最低金額。起碼運費的類別代號為M。它是航空公司在考慮辦理一批貨物,即使是一批很少的貨物,所必須產生的固定費用而制定的。一批貨物運費的計算,是使用貨物的計費重量乘以所適用的運價,不管使用哪一種運價,所計算出來的運費都不能低於公布的起碼運費。當計算出的運費少於起碼運費時,則以起碼運費計收。
中國民航的起碼運費是按貨物從始發港到目的港之間的普通貨物運價5千克運費為基礎或根據民航和其他外國航空公司洽談同意而定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