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民主政權
抗日民主政權
1937年 7月全國抗日戰爭開始后,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實現第二次合作,形成了全國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國共產黨把西北蘇區的工農民主政權改為抗日民主政權,把紅軍和紅軍游擊隊改編為八路軍和新四軍,開赴抗日前線。在 8年抗戰中,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和其他抗日軍隊,從日本侵略軍手中收復了大片國土,開闢了十幾塊抗日根據地,在這些根據地里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權。
抗日民主政權以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團結一切贊成抗日的民主人士,對漢奸和反動派實行專政,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人民民主專政。在抗日根據地,凡年滿18歲的贊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國人,不分階級、民族、黨派、男女、信仰和文化程度,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抗日民主政權施政方針的基本出發點是: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保護抗日的人民,調節抗日各階層的利益,改良工農的生活,鎮壓漢奸和反動派。抗日民主政權在政權機關的人員分配上實行三三制。各根據地的抗日民主政權互不從屬,都由中共中央統一領導,在方針、政策和步調上是一致的。各抗日根據地民主政權的政權機關,分為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兩大系統。
抗日民主政權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各抗日根據地的各級參議會。一般有邊區(省)、縣、鄉三級,在山東,省與縣之間還有行署和專區一級的參議會。在名稱上各根據地略有不同。如晉察冀邊區、晉冀魯豫邊區縣一級的稱議會,基層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抗日民主政權的各級參議會(縣議會、村代表會等),是由抗日根據地的人民採取普遍、平等、直接、無記名的方法選出的參議員(議員、代表)組成的。不稱職的參議員(議員、代表),選民有權撤換。有的抗日根據地還聘少數有代表性的人士為參議員。參議會的職權,以陝甘寧邊區參議會為例,主要有:①選舉、罷免邊區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及高等法院院長,監察彈劾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公務人員;②制定邊區單行法規,批准民政、財政、教育、建設、糧食及軍事等各項計劃;③通過邊區政府提出的預算,審查其決算,決定邊區稅收的征減增廢和公債的發行;④議決邊區政府主席、政府委員會、各廳、院長和群眾團體,提請審議的事項,決定邊區應興應革的重要事項;⑤督促、檢查邊區政府對參議會決議的執行;⑥追認閉會期間常駐會、邊區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員會關於緊急措施的重要事項。縣以上的參議會,由參議員選舉正、副議長主持全會工作。開大會時選舉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幫助正、副議長工作,並設立秘書處、參議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及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邊區一級的權力機關,均選舉常駐參議員組成參議會的常駐機構(陝甘寧稱常駐會,晉察冀稱駐會參議員辦事處,晉綏稱常駐委員會,晉冀魯豫和山東稱駐會委員會等),正、副議長為當然成員。縣級權力機關有的設常駐機構(陝甘寧邊區),有的只以議長或副議長為常駐議員駐會(晉察冀邊區、晉冀魯豫邊區)。常駐機構除在參議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事務外,依照陝甘寧邊區的規定還有下面幾項職權:①監督同級政府對參議會決議案的執行;②聽取同級政府的按期工作報告;③向同級政府提出建議與詢問;④派代表出席同級政府委員會會議;⑤必要時決定召集參議會臨時會議。
基層權力機關,各抗日根據地略有不同。如陝甘寧邊區的鄉(市)參議會不設正、副議長,開會時推舉主席團 3人主持,鄉(市)長為主席團當然成員。晉察冀邊區的基層權力機關為全村公民組成的村民大會。村民大會閉會期間,由全村公民選舉的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行使村民大會職權。村民代表會設正、副主席,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正、副主席兼任正、副村長。
抗日民主政權的各級行政機關,包括由各級權力機關選出的各級政府,以及縣級以上的政府在一定地區內設立的代表機關或輔佐機關。
各抗日根據地的最高行政機關的名稱不一,如陝甘寧、晉冀魯豫稱邊區政府,晉察冀稱邊區行政委員會,山東稱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晉綏及華中的一些根據地稱行政公署(簡稱行署)。這一級行政機關由同級參議會產生,如陝甘寧邊區政府由邊區參議會選舉委員13人組成邊區政府委員會,並在委員中選舉正、副主席各 1人。邊區政府主席對外代表邊區政府;對內主持邊區政府委員會會議,監督邊區行政機關執行職務及處理邊區的日常事務和緊急事務。邊區政府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建設廳、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審計處及各種專管行政機關和高等法院等部門,分管各項工作。邊區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置,各根據地大體相同,除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及華中一些根據地一般稱廳外,其他地區一般稱處。各廳(處)、院、部之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科、室或庭等機構,分管本部門的各項工作。專管機關(有的地區稱直屬機構)各根據地一般稱局,如稅務局、監務局等。
邊區(省)以下的行署(或稱行政公署)。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和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均在轄區內設立行署。這一級行署有兩種:①作為一級政權,即有同級參議會,行署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同級參議會選舉產生,並對同級參議會及上級政府負責;②作為邊區政府代表機關,無同級參議會,行署的正、副主任由邊區政府任命。行署工作部門的設置與邊區政府相同,一般稱處,唯晉察冀的行署稱科,以便與邊區行政委員會的各部門有所區別。作為邊區政府代表機關的行署的職權,依照晉冀魯豫邊區的規定有:①檢查督導轄區內的行政事項;②根據邊區政府頒布的法令制定單行規程和施行細則,公布后報邊區政府備案;③根據邊區的總預算編製並審核轄區內的預決算,如遇緊急措施需增加預算、變更制度或增加人民負擔時,須事前報請邊區人民政府批准;④管理行署科長以下幹部及專署、縣政府秘書、科長的任免事項。
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簡稱專署)。各根據地一般都設有專署,它是邊區一級政府的代表機關(晉察冀稱輔佐機關)。它根據邊區政府(晉察冀等地還有所屬行署)的命令與指示,指導督察所轄各縣(市)政務及上級政府駐該地的附屬機關。陝甘寧邊區規定,兩個縣以上的地方便可設立專署。專署設專員一人,必要時可設副專員。專署的工作部門稱科,科的設置與上級政府的工作部門相對應。專員除由邊區政府委派外,陝甘寧邊區政府還可令駐該地區的軍事長官兼任,或在縣長中指定一人兼任。專員公署與中心縣政府在同一地時,專員得兼縣長,專員公署與縣政府合署辦公,但職權與文件須明確劃分。縣政府 縣在各根據地皆為一級政權,除戰爭環境或新開闢的地區外,縣政府的縣長和縣政府委員會的委員,均由同級參議會(或議會)選舉產生。縣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置,一般與其上級行政機關一致。工作部門的名稱一般按職掌範圍命名,如民政部門稱民政科,財政部門稱財政科。但也有按順序數命名,如陝甘寧的縣政府設第一至第五科,分管民政、財政、教育、建設、糧食諸方面的工作。縣政府的職權範圍與其上級政府相同。抗日民主政權與縣政府相當一級的,還有聯合縣、市政府及縣佐公署。
(署)是縣(市)政府執行政務的協助機關(晉察冀稱輔佐機關)。區公所設區長 1人,助理員3~5人,人民武裝大隊長和教導員各1人(陝甘寧設自衛軍營長1人)及治安員(公安幹事)1人。區公所在縣政府領導下辦理如下幾項工作:①傳達上級政策法令及向上級報告政令執行情況;②計劃、督導所轄各鄉(市、村)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工作及應興應革事項;③組織人民自衛武裝,進行全區鋤奸保衛工作。晉察冀、山東及華中的一些解放區還設立過作為一級政權的區公所或區政府。其負責人由同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其任務除前述三點外,還須執行同級權力機關的決議。相當於區一級的行政機關的,還有聯鄉政府和中心鄉政府。
鄉級行政機關 抗日民主政權的鄉級行政機關,在陝甘寧、華中各根據地為鄉(市)政府,在晉察冀、晉冀魯豫及晉綏等根據地為村公所。陝甘寧邊區的鄉政府,由鄉參議會選舉鄉長及鄉政府委員組成。晉察冀邊區的村公所設正、副村長各1人,委員3~5人,治安員1人及人民武裝中隊長和指導員各 1人。正、副村長由村民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兼任,委員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陝甘寧的鄉政府一般設有:優撫救濟、文化促進、經濟建設、鋤奸、衛生保育、人民仲裁等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臨時委員會。晉察冀的村公所不設委員會,設民政、財政、教育、實業、糧秣、治安等委員及武裝中隊長和指導員,分管各項工作。
陝甘寧邊區在鄉政府下設行政村,行政村下設自然村。行政村設村主任,自然村設村長,均由各自轄區內的選民選舉產生。晉察冀邊區在村公所下,根據居住情況劃分為若干閭,閭設主任代表 1人,由本閭公民代表互選。閭主任代表和代表在本閭內輔佐村公所執行村政。
鄉、村政權是抗日民主政權的基礎,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和抗日民主政權的政令、措施都要通過它們具體執行。鄉、村政權掌握在誰手中,同樣至關重要。各根據地建立抗日民主政權后,對鄉村政權進行過多次整頓,使政權掌握在人民最可信賴的人員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