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業管理市場發育程度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同時廢止。
自1996年3月1日起執行。
遼寧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遼價發[1997]25號 1997年3月24日)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物業管理單位及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對其城市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它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範圍內,具有收費資格的物業管理單位對城市住宅小區、高級住宅、別墅、商廈及寫字樓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
第四條 各級政府的物價部門是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物價部門應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經物價部門確認,符合下列條件並按規定辦理了《經營性收費許可證》的物業管理單位,具有收費資格,允許按規定的標準向小區居民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確認;
(三)成立由產權人和使用人代表共同組成的、負有協調和監督職責的小區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為商廈、寫字樓等非住宅小區提供服務的物業管理單位的收費資格,需符合本條的(一)、(二)款項內容。
第六條 政府鼓勵物業管理單位開展公正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
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凡屬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者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物業管理單位開展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的原則。
第八條 物價部門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省、市分級管理。凡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利潤率和住宅小區公共性服務收費最高調整幅度,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共同管理和確定;各市物價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服務項目內容,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具體標準。
凡經國家建設部驗收,取得全國城市物業管理優秀示範小區、優秀住宅小區(大廈、工業村)的物業管理單位,可以適當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具體提高幅度由省確定。除公共性物業管理服務費外,各市如確需設立其它的物業管理收費項目的,須報省審批。
第九條 物價部門在核定收費標準時,就充分聽取物業管理單位和小區管理委員會(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產權人、使用人的意見,以物業管理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為基礎,嚴格按物業管理單位所能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深度核定。
物價部門對核定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應根據物業管理費用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條 居民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項目內容包括: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綠化管理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包括樓道和庭院的清掃保潔、小區內垃圾的清運和窨井、化糞池的清掏清運發生的費用;
(四)保安費;
(五)辦公費’
(六)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七)法定稅費;
對擁有物業產權的業主,其物業管理服務費項目內容也可包括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所發生的部分費用。具體標準由各市核定。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提出具體收費標準,經與小區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協商同意後向當地物價部門申報;當地物價部門在徵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以獨立小區為單位核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物業管理單位可在政府指導價格規定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實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小區管理委員(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協商議定,並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小區管理委員會地或物業產權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協商議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應當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向住戶公布收費的收入和支出帳目,接受上區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執行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住戶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交納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所簽服務合同要求追償。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已接受委託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並相應收取公共性服務費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再行重複徵收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項。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違反本辦法行為之一者,由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關依據國家和生活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經營性收費許可證》的;
(四)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五)提供服務質價不符,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六)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