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峰

山東省葯檢所化葯室副主任

陳海峰,擁有研究生學歷,,後進入國家葯監局藥品審評中心工作,原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八室主任,因受賄獲刑的消息被媒體披露。陳海峰因受賄130萬元,201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170萬元。陳海峰在一審期間曾淚涕併流地說:“同事們其實很辛苦,經常加班,而且壓力很大,還要抵制各種誘惑,一不小心就犯罪,這活不好乾。”此言正中藥監權責重大而監督制約不足的體制之弊。

陳海峰-受賄事實


1、陳海峰在2004年9月及2005年1月,兩次收受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顧立君共計80萬元的賄賂款,並承諾幫助其公司加速審批所申報的藥品。後來該藥品順利通過審批。
2、2004年5月,在長沙全國藥品會議上,王芳認識了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顧立君,提出合作上述兩種藥品的項目。顧立君估算了兩個品種的市場前景,同意合作。當年7月,顧立君和王芳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顧以105萬元買得兩種葯的研發資料,王芳負責報批。後來王芳找到瀋陽光大製藥公司,以該藥廠的名義報批。三方約定:拿到批號之後,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是這兩個品種的全國總代理。國家葯監局陳海峰
陳海峰[山東省葯檢所化葯室副主任]
陳海峰[山東省葯檢所化葯室副主任]
3、據顧立君供述,其公司主要是銷售藥品,並不生產藥品,需要從研發單位買藥品的研發資料,以其他藥廠的名義向審評中心報批。獲得批文後,再委託藥廠生產,最後獲得全國銷售的總代理權。為了搶佔市場先機,顧立君催促王芳加快審評進度。2004年8月左右,王芳提出如需加速,需要增加在葯監局活動的經費,並且向顧提供了陳海峰父親的銀行賬戶。於是顧向陳父的賬號匯了40萬元,給王的賬號匯了14萬元。
4、顧立君在供述中稱,當時並不知道銀行賬號是陳父的,也並不認識陳海峰。匯款后一個月,顧接到一個神秘的電話,對方自稱是北京的,並且說那兩個葯是他負責審批的。在北京見面后,對方只說姓陳,並不願意告訴全名,不過留了手機號碼。顧曾聽王芳說起,她認識審評中心的陳海峰。所以顧內心估計對方是陳海峰。又過了一個月,顧來京出差,陳姓神秘男子又約他見面。那次,顧才確定是陳海峰。席間陳向顧打聽其給王芳多少錢。當顧說共計159萬元時,陳當場表示,他得到的錢太少了,並且提出顧應給他補償。
5、2005年1月,顧在北京世紀金源飯店和陳第三次見面。顧立君稱,當時,甘草酸二胺和硫普羅寧注射液還沒批下來,“主要是為了加快審批,以後還要申報藥品,和陳海峰搞好關係,以後也能加快速度。”顧立君當場把裝在LV手袋的40萬元現金給了陳海峰,對陳提出,想加快審批。陳海峰說了一句,“知道了”,就把現金提走。據顧立君的合作夥伴陳中作證,如果不通過審評,不僅取得不了銷售代理,前期投入的100多萬元也白花了。所以審評人員要“加快審批好處費”,只能答應。
6、對於上述兩筆受賄款,陳海峰的辯護律師、北京市嘉誠泰和律師事務所張立軍辨稱,顧匯至陳父賬號的40萬元中,有10萬元已經被王芳提取,陳海峰受賄的數額應為30萬元。陳海峰承認了2005年1月的40萬元受賄款。兩筆應共計70萬元,而非80萬元。但是此辯護意見未被一審法院採納。

陳海峰-官員掮客


1、與顧立君合作之後,陳海峰初嘗甜頭。2005年3月,陳海峰向顧立君介紹申報三種藥品,分別是“注射用果糖”“注射用轉化糖”和“注射用力肽”。陳提出顧立君向山東濟南康百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三種藥品的技術資料,然後找藥廠向審評中心申報註冊。這三種藥品屬陳海峰所在部門審評。在等待審評結果的兩年間,顧立君根據審評的進展,分階段給陳海峰現金。據一審判決認定,顧立君共支付人民幣80餘萬元,其中40餘萬元為技術轉讓費,另外40萬元是顧給陳的好處費。但是,陳海峰僅將其中30餘萬元作為技術轉讓費交給康百公司,將剩餘的50萬元佔為己有。
2、為了自保陳海峰通常將大額現金交給其朋友存放,案發後其朋友將代其保管的150萬元全部上交檢察機關,最後一審判決予以沒收。在案發前陳海峰害怕被查處,曾補了借條給顧立君,企圖掩飾。然而一切都為時已晚。
3、2003年,陳海峰還只是一名普通的葯監局工作人員,在丰台區租房生活。深陷權色和權錢交易的泥淖之後,他終於在海淀區世紀城小區購得房子。他在法庭上稱,受賄后心理壓力特別大,一直睡不著覺,甚至想過自殺。在2009年5月,在中央紀委監察部駐葯監局期間陳海峰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他在法庭上承認坦白了反而獲得精神上的解脫。

陳海峰-葯監之弊


1、陳海峰任職的藥品審評中心,是國家葯監局十餘個直屬單位之一。類似技術單位,還包括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保健食品審評中心)、藥品評價中心、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等。
2、國家葯監局對藥品上市進行行政許可,但其行政許可的前提是技術審評。藥品審評中心即負責對所有新葯、進口葯、仿製葯申請進行技術審評。這一環節直接決定了藥品能否上市以及快慢與否。陳海峰先後擔任審評四部審評三組組長和審評八室主任。審評室主任並沒有最終的決定權,但是能直接影響審評進程。
3、中國醫藥企業生產的藥品以仿製葯為主,一旦某種藥品過了專利期,往往會有幾十家葯企同時申請其仿製葯的批准文號。另外,仿製葯的安全性、可靠性審評相對簡單,審評人有很大的裁量空間。
4、和美國FDA的藥品審評機構1400多人的規模相比,中國藥品審評中心120人的規模要小得多,較高的工作量和較低的薪資也常令審評人員難以抵擋誘惑。負責某種藥品審評的工作人員可能僅有一兩名,而藥品的專業性又使得審評人員的輪崗變得不可能。這也令審評人員容易“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