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過錯
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之一
主觀過錯(subjective fault)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主要存在於刑法、民法等領域,一般情況下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
在刑法上,承擔刑事責任通常情況下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著過錯。刑法意義上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中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例如,少年群架中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持的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民法上過錯的簡介
在民法上,主觀過錯通常情況下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民法上承擔民事責任通常還需要具備其他三個條件——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民法上的過錯是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給他人的合法權利帶來損害,在主觀上對這種損害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態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上認定民事責任的構成時,通常不區分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
民法學者對於過錯的認定的兩種觀點
一是主觀過錯說,認為過錯是指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即過失或故意的心理狀況,應當把過錯與行為的不法性區別開來;
二是客觀過錯說,認為過錯和不法是彼此不可分離的,因而過錯與不法行為應當結合為一個責任要件。即將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歸納為三個——過錯,損害,因果關係。
民法上不考慮過錯的情形
民法上,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不以過錯為要件時,則不再考慮當事人是否有主觀的過錯,可以認定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