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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條的規定,所謂行政訴訟第三人,就是指因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形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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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正文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
作用
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應用於
行政訴訟
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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