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對象

特殊教育對象

特殊教育對象,是指一個或幾個方面明顯超出常態(正常)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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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狹義的特殊教育對象是指身體或心理發展上有缺陷的學生。由於特殊教育的對象一般主要指兒童少年,因此,狹義的特殊兒童又被稱為“殘疾兒童少年”、“缺陷兒童少年”或被簡稱“殘疾兒童”、“缺陷兒童”或“障礙兒童”。
廣義的特殊教育對象是指一個或幾個方面明顯超出常態(正常)的學生。這些差異可表現在肢體上和智力、感覺能力、情緒、行為、語言等心理上。廣義的特殊教育對象既包括低於常態(正常)發展的學生,也包括高於常態(正常)的學生。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泛指一切在學習能力與學習方面與一般學生差異較大,不適應教學環境,需要特別輔導的兒童。這些兒童可以因身心方面缺陷或學習能力障礙,也可以因資賦優異或處境不利而產生學習問題,需要特殊教育。
我國的特殊教育界所致的特殊教育對象是狹義概念的特殊教育對象,通常稱為“殘疾人”、“殘疾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