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借貸

貨幣借貸

以貨幣為標準進行的借貸活動,即貸者把一定數額的貨幣貸給借者,借者到期用貨幣歸還本金,並用貨幣支付利息。貨幣借貸更靈活,是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主要借貸形式。

名詞解釋


貨幣的借貸活動是貨幣的派生功能,此時該貨幣執行的就不再是單純的貨幣的功能,而是資本的職能。當事雙方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在借貸活動中,借出貨幣的一方為債權人,借出貨幣稱為授信,借入貨幣的一方為債務人,借入貨幣稱為受信。借貸是貨幣使用權的暫時讓渡,並且是一種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歸還性和有償性是借貸活動的基本特徵。信用常被用作借貸的同義詞使用。

民間借貸


從文契看清代福建民間借貸關係 明清時期,福建民間的借貸手續較為簡便靈活。一般說來,只要借貸人向債權者出具借條,即可借到所需的糧食或貨幣,不需保人。當然,有時借貸人要用某種物品如田地、房屋、山林或家畜作擔保,稱為“胎借”。這些借貸活動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其時福建社會經濟狀況。
清代福建民間借貸活動的特點及利率
第一 借貸活動以穀物借貸為主
逐步轉向貨幣借貸為主。就“選輯”所輯的從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4年)至乾隆十二年(公元1747年)共33件借貸文書中,穀物借貸23件,約佔70%;貨幣借貸10件,約佔30%。從乾隆十七年至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共131件借貸文書,其中穀物借貸僅24件,約佔18%;貨幣借貸107件,約佔82%。貨幣借貸比率的增加,反映了社會上商品貨幣經濟有所發展。當然,對其發展程度的估計,要恰如其分。從借貸時所立文契可以看出,不少農民借的雖是貨幣,但還貸時仍然是用穀物。也就是說,他們需要借貸貨幣以作種種支付,但貨幣來之不易,只能以農田收穫物償還債主。他們與市場聯繫還是相當薄弱的。
第二 民間借貸以小額短期借貸為主
從康熙四十三年至道光三十年的穀物借貸47件契約中,300斤以下的有23件,最少僅借60斤,佔49%;301斤至800斤有13件,約佔27.7%;801斤至1200斤有9件,約19.1%;1201斤至2000斤的僅1件,最多的另一件穀物借貸是2650斤,約佔2.1%。就這一時期貨幣借貸文契而論,白銀借貸的共7件,5兩以下的有3件,最少的僅0.35兩;此外5兩、8兩、10兩各1件,最大的一筆借貸是白銀56.7兩、番銀70圓。以銅錢借貸契共106件,其中1000文及1000文以下借貸契23件,約佔21.7%;1001文至2000文借貸契共19件,約佔17.9%;2001至3000文借貸契共16件,約佔16%;3001至4000文借貸契共14件,約佔13%;4001文至5000文借貸契共5件,約佔4.7%;5001文至10000文借貸契共13件,約佔12.3%;10000文以上借貸契16件,約佔15%。也就是說,一半以上的借貸是3000文以下的,最少僅借400文錢。其他以番銀借貸契共4件,多的10圓,少的僅2圓。小額借貸占絕大多數,說明借貸者基本上是窮苦的農民。他們的借期一般都很短,通常是年末或年初借貸,晚秋初冬收成時還貸。
第三 小額短期借貸頻繁
說明了清代福建農村小農貧困化程度加深。小農借貸的目的不外如下幾種:(一)以借貸渡日。不少借貸契上明確寫著因“無穀食用”、“乏穀食用”向債權人借貸,如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侯官縣徐君亮借貸契:立借約人徐君亮,今因無谷應用,自情願在本鄉鄭處,借出本谷貳百斤正,每佰約利加伍算。期至來年冬成之日,備本利一起送還,不敢少欠。立字為照。①十二月初旬,正是晚季稻收成后不久,農民已無穀食用,可見其貧困化。(二)為操辦婚喪而借貸。貧苦農民為操辦喪事或婚事,往往要借貸。請看下列乾隆三十六年閩清縣陳道謀借貸契:.立借約陳道謀同侄梅官,今因媽身故急用,托中友向謝處借出本制錢陸千文正。面約每月每千行息二十文算。其錢即日收足,其本俟限滿贖田之日,備本利一起送還,不得欠少。今欲有憑,立借約一紙為照。② (三)為籌集宗族祭掃費用而借貸。這種借貸,一般都是以輪值年族田收入抵償。

具體實例


實例1

請看下列道光二十七年南平縣光富借貸契:立借字侄光富,情因目下缺錢祭掃急用,即將道光廿九年分值收維大公蒸嘗苗谷,坐落平洋,並本鄉各段田等處,□田穀四十餘提出撥與族內邦木熏叔邊,借出銅錢陸千文。立字之日,現錢交收足訖。其錢當日同保言定,每月每千行息貳分算。前苗谷任憑錢主前去登佃收谷,收來曬乾,照依時價,本息扣還,多退少補,不得異說。今欲有憑,敬立借字一紙為照。③ (四)為了還租或繳納田賦而借貸。

實例2

如乾隆三十一年寧德縣藍日照就是為理租而借貸:立拘收字藍日照,今因無谷理租,就在林處玉方叔邊,生出本谷壹千玖百斤。面約每□加五行利。限至冬成,即將玉必山田七斗,又麻石頭田五斗,又對面乾田四斗,請方叔到田拘割。並未另當他人,不敢私割。今欲有憑,立拘收字為照者。④ (五)為某種經營借貸資本。如乾隆三十三年寧德縣廖玉采借貸契:立借字廖玉采,今因生理乏本,就在林處玉方邊生出錢貳萬文。面約遞年加利錢伍千文。其錢俟至貳月本利一起送明,不敢負欠。今欲有憑,立字為照者。⑤為籌資而借貸的特點是,借貸額較大。前契達2萬文錢,與小農借貸千餘文,相去較遠。清朝政府曾規定,民間借貸月利不得超過3分:“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不得超過三分。”⑥從我們輯藏的文契可以看出,大部分民間的貨幣借貸,是遵守這一法律規定。月利多在3分左右。嘉慶十一年寧德縣陳祈借貸契明確寫月息加3:立借字侄陳祈,今因乏用,就在叔田侯邊借出錢壹千一百五十文。其錢依照鄉例每月每千加叄拾利息,俟至拾月末,其本利一切還清,只文不敢少欠。今欲有憑,立借字為照者。⑦還有月息2 5分的借貸。請看嘉慶元年寧德縣姚禮弟借貸契:立生批姚禮弟,今因乏用,就在古田招洋阮處阿仁兄邊,借出銅錢壹千柒百文。其錢親手收訖,依照鄉例加貳伍利息。面約限至來年三月茶出之日,其本利一起送還明白,不敢欠少。今欲有憑,立字為照者。⑧此契也寫明“依照鄉例加貳五利息”,這無疑是指月息。可見清代寧德縣關於借貸的“鄉例”有二種:一種是月息3分;另一種是月息2.5分。此外還有月息2分的。月息3分以下,一般不屬於高利貸範疇,是為民間信貸。當然也有高於月息3分。糧食借貸的利息,有按年計,也有按月計。按年計每百斤一般年息50斤;按月計,一般每百斤谷月息5斤。此外,還有每百斤年息30斤、40斤。高者達60斤。比起貨幣借息而言,糧食借息的利率要高於貨幣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