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慈善義工協會
為弱勢群體提供服務的團體
簡介
協會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主管,自願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慈善義務服務的團體及個人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在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和國家有關政策指導下開展工作。
發揚中華民族樂善好施、扶危濟困優良傳統和積德行善、無私奉獻的文明精神,整合慈善資源,組織義工隊伍,自願為社會及社區慈善事業貢獻力量,促進社會和諧、進步與發展。
協會倡導一切有能力的人士“爭做慈善事業義務工作者”。
協會的英文譯名為:Beijing Charity Volunteer Association
(一)組織開展義工概念、意義、資格、工作的宣傳活動,弘揚慈善義工精神,不斷壯大自覺自願投入慈善事業的力量。
(二)反映各界人士對慈善義工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供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本協會會員重點開展社區慈善義務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符合本協會宗旨的服務工作及公益資助服務項目。
(四)接受捐贈。
(五)賑災救助。
(六)扶貧濟困。開展為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七)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全社會弱勢群體及社區群眾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慈善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慈善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義工組成慈善義工隊伍
(八)建立對協會會員義務服務工作的時間儲蓄制度,激勵會員積極參與義務服務工作,直接獎勵和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獎勵為公益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九)組織慈善義工宣傳,進行慈善義工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義工事業發展道路。
(十)交流與合作。
(十一)北京市慈善義工協會章程規定的相關活動。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工委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會 徽整體由四部分組成:麥穗、紅心、火焰、“義”字變形。
麥穗象徵民生和國際交流;紅心象徵慈善義工的愛心;
“義”字變形象徵火把; “火焰”色彩鮮明艷麗,造型靈躍,代表慈善義工如火焰一般的愛心。漢字“義”代表中國文化;
整個會徽象徵中國慈善義工無私奉獻的愛心像火焰一樣熊熊燃燒。
北京市慈善義工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市慈善義工協會。
英文譯名為:Beijing Charity Volunteer Association
第 二 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義務服務工作的專家、學者等個人會員聯合組成,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 三 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中華民族樂善好施、扶危濟困優良傳統和積德行善、無私奉獻的文明精神,促進社會和諧、進步與發展”,倡導一切有能力的人士“爭做慈善事業義務工作者”。
第 四 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工委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 五 條 本協會辦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區劉家窯橋東嘉業大廈二期3A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 六 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義工概念、意義、資格、工作的宣傳活動,不斷壯大從事慈善事業的力量。
(二)反映各界人士對慈善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三)組織本協會會員重點開展社區慈善和義務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社會義務服務工作及公益資助服務項目。
(四)接受捐贈。建立、籌募和管理本協會募集的慈善資金;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和國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捐贈;接受港澳台、國際友人及有關組織的善款及物資的捐贈;在全市範圍內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重點為社區弱勢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五)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協會捐贈的賑災款物;組織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六)扶貧濟困,重點扶助社區弱勢群體。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七)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全社會弱勢群體及人類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慈善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慈善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義工組成義工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與團體會員或其它機構合作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市場經濟實體和社會經濟實體,拓展籌措慈善資金渠道。
(九)實施對協會會員義務服務工作的時間儲蓄,激勵會員積極參與義務服務工作。
(十)組織慈善宣傳,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獎勵優秀義工人才及為公益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十一)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際、國內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參與國際和國內的慈善救援活動。
(十二)本章程規定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管理制度。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 八 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履行入會手續,參加入會輔導。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志願成為義工,從事慈善事業;
3、年齡在18周歲以上;
4、履行入會手續,參加入會輔導。
第 九 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 十 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閱讀、使用本協會有關書籍、資料、內部刊物、網站的權利;
(四)監督本協會工作並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 十一 條 團體會員中的個人與個人會員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 十二 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聲譽及形象;
(三)介紹本協會,宣傳、發展義務服務工作的義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參加一定量義務服務工作的義務。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四 條 會員如有違法或有損本協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 十五 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會員代表大會需要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 十七 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理事組成。會長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駐會副會長召集,每年召開四到六次。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產生本協會會長、副會長;
(三)決定本協會秘書長;
(四)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協會重要事項的決策和重要工作的協調;
(五)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增補或卸免理事,增補或卸免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六)聘請本協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理事;
(七)會員資格的研究、決定和取消;
(八)行使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組成。秘書長由法人代表擔任,對協會會長負責。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會議做出的決議、決定;
(二)策劃、組織、協調、指導本協會各服務機構開展慈善事業活動;
(三)宣傳慈善精神,宣傳義工意義;
(四)招募義工,轉介義工服務;
(五)接受和處置捐贈善款和物資;
(六)起草有關文件、議案、報告;
(七)收集工作建議;
(八)開展義工培訓工作;
(九)履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十)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按報務項目設置各類服務機構,各服務機構設負責人1-10人,由秘書處提名;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秘書長提名,交秘書長辦公會確定。
第二十五條 各類服務機構職能為:
(一)策劃、組織本服務機構慈善事業工作;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推薦有關評優人選;
(三)開展其他需要以機構為單位開展的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理事會制定的會費繳納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運行貫徹精簡節約原則,成本費用不得超過各項經費來源總額的15%。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 三十 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會徽、會旗、會歌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屆尋找北京最美慈善義工大型文化系列活動
2013年的春天,因為夢想變得無比厚重。3月1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上,國家主席習近平關於中國夢的詮釋,讓每個人對中國夢有了更深更清晰的認識。“中國夢歸根到底是人民的夢,必須緊緊依靠人民來實現,必須不斷為人民造福。”慈善義工那濃厚的義工情和每人心中的“義工夢”要和“中國夢”聯繫在一起才能得到真正實現。
為緊扣時代脈搏、響應市委市政府的號召、深刻揭示出中國夢蘊含的人民主體本質屬性,生動道出實現中國夢的根本目的、價值追求和動力之源,2013年3月,由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指導,在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的共同支持下,北京市慈善義工協會與北京電視台聯合主辦“中國夢·義工情——尋找北京最美慈善義工”大型文化系列活動。在2012年舉辦的首屆”尋找北京最美慈善義工”暨“愛的典禮”頒獎盛典圓滿成功,同時啟動了第二屆“尋找北京最美慈善義工”系列活動,現已進入了實操階段。經過一年的線上線下徵集活動,已推舉出大批優秀義工團體和個人。
北京市現有義工與志願者組織約800餘家,經常參與社會祝願慈善公益活動的共3萬餘人,曾經參與過此類活動約百萬人,涵蓋了律師、法官、公安幹警、教師、科研人員、公務員、企業員工及在校大學生等各階層認識,廣泛活躍在輔助弱勢群體,參與國內外慈善救援,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慈善事業領域。慈善義工是現代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義工最真,最純,最美的愛心善念,凝聚成一隻‘慈善中國夢之隊’,每位義工都是夢之隊的一員,用自己的小愛,小善匯聚成一股強大的正能量。歷史沒有終點,追夢未有止境。我們將以積極向上,無私奉獻的精神創造和諧社會、美好未來,體現人生價值,發揚慈善精神,傳遞愛的正能量,將濃厚的義工情,溫暖的中國夢植根於人民的沃土,它必將枝繁葉茂、開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