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

《經濟觀察報》駐滬記者

仇子明,男,1982年生,網名白衣渡江、辣筆小球、球夜行等。

2021年2月19日,微博管理員發布消息稱:賬號@辣筆小球發布詆毀英烈的時政有害內容,對該賬號予以禁言一年處罰;該賬號使用人持有的另一個賬號@球夜行也已一同關閉。

2月20日,南京警方發布通報:仇子明因在微博上發布惡意歪曲事實真相,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言論,仇子明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3月1日,南京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其批准逮捕,同時決定開展公益訴訟調查工作。

5月31日下午,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人物簡介


仇子明,1982年出生於江蘇南京,南京大學政治系(現政府管理學院)研究生,曾就職於《金陵晚報》、《經濟觀察報》等。

個人作品


文學作品

出版時間書名
2010《潛伏在資本市場》
2014《慾望之門》

人物評價


仇子明
仇子明
中國青年報評:千萬別以為萬事大吉皆大歡喜了,仇子明千萬別覺得自己就是香餑餑了。任何社會,從利益層到政府官員,討厭媒體是天然的,就像討厭蚊子。如果我是官員,也討厭蚊子討厭記者討厭仇子明,儘管我也會賠著笑臉上門道歉。
《證券日報》常務副總編董少鵬評:無論哪一個公民個體,不管他是不是記者,也不管他是不是“持證上崗”的記者,都應當遵守法律,都應當有道德約束。任何公民都不應當濫用自己的言論、監督之權,任何公民都不應當假借輿論監督,侵犯其他公民和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
詆毀英雄的行為不僅觸碰道德底線,還為法律所不容。任何抹黑英雄的行為都將受到人們的鄙棄,付出應有的代價。(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思寧評)
歷史不容篡改,英雄不能遺忘。在事實面前,怎能放任信口亂說?在鐵證面前,怎能容忍污衊誹謗?無論情與理,還是法與規,都不能容忍這種對英雄功績、氣節和榮譽的褻瀆。難怪不少網友認為,“別讓那些別有用心之人鑽空子”“出名是出名了,但是是臭名遠揚”。正義自在人心,英雄讚歌嘹亮。(《人民日報》評)
自以為言論標新立異,實則逾越道德底線、觸犯法律紅線。損害英雄形象、傷害民族情感、毒害愛國之心,情理法皆不容!英雄是民族的希望,崇尚英雄才能英雄輩出。詆毀英雄,就是與祖國對立、與人民為敵!(新華社:王明玉評)
英烈不容詆毀、法律不容挑釁!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指出,網路大V“辣筆小球”惡意詆毀貶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江蘇檢察機關迅速介入,依法適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批准逮捕,並在軍事檢察機關支持配合下,開展公益訴訟調查。(最高檢工作報告 原文評)

人物事件


凱恩事件
仇子明是《經濟觀察報》駐滬記者
經濟觀察報
經濟觀察報
2010年5月上旬,《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得到線索,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在凱恩集團改制過程中,涉嫌侵吞國資、侵佔國有土地、將上市公司資產洗錢至個人腰包。
從2010年6月7號開始,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連續發表題為《凱恩股份改制:偷天換日謎團待解》《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等多篇文章,矛頭直指浙江省遂昌縣一家名為凱恩股份的上市公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仇子明
仇子明
遂昌縣警方和政府官員曾在2010年7月3日稱,將繼續對仇子明進行調查,但后又向新華社稱已關閉對他的調查。
2010年7月23日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採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仇子明也第一次成為熱門新聞人物。
2010年7月27日,一則有關“經濟觀察報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全國通緝”的微博消息引爆網路。因為報道了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罪名是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引起全國媒體廣泛關注而名動一時。
2010年7月28日,網上一篇“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交易內部遭全國通緝”的報道引起省、市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在浙江省公安廳的指導下,麗水市公安局組織有關專家連夜對該案的有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審核。
2010年7月29日上午,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迫於媒體壓力責令遂昌縣公安局撤銷通緝。
2010年12月,據《中國日報》英文版轉自新華社英文稿報道,仇子明已被指稱收受了人民幣5萬元的賄賂,《經濟觀察報》的另一名官員則被指稱收受了人民幣80萬元。這一指控最早是由《成都商報》記者龍燦在新浪微博上作出的,但他並未透露消息來源或其他細節。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RFI)特約記者曹國星也在他的新浪微博上明確指稱仇子明曾收受賄賂,並指控《經濟觀察報》副總編輯王勝忠接受了人民幣80萬元的賄賂。
微博約架事件
2014年7月22日,兩人由對罵由微博轉發開始,@辣筆小球在2014年7月22日轉發了一條關於某英超球隊的微博,並在評論中對@趙震JAMES進行了攻擊。隨後@趙震JAMES也不甘示弱,轉發並發表評論進行反擊。兩人在進行了幾輪微博“罵戰”之後,也由對罵發展為約架,而約架地點經過先後三次更改,最終確定在濟南。
2014年7月23日上午,@濟南公安在得知這一約架事件后,也發布微博,分別@了當事的兩人,對其進行勸阻,並表示:在濟南涉及到違法犯罪的,一視同仁,絕不姑息!但這件事並沒有因此而淡化,后從兩人隨後發布的微博中看到,兩人均於2014年7月23日晚到達了濟南。
2014年7月22日,《足球》報記者趙震與草根大V“辣筆小球”微博約架事件再升級,趙震用一篇近2000字的長微博詳細描述了自己此次約架的細節,言語間暗指“辣筆小球”並未按照約定來到濟南赴約,並透露此次約架居然驚動了濟南市公安局局長。
2014年7月23日,晚8點左右濟南警方在濟南東部的某賓館找到了當事人之一的@趙震JAMES,並與其進行談話進行勸阻。@趙震JAMES當時雖表現的非常配合,但隨後又跑出了賓館。晚上9點左右,民警再次在濟南東部的海爾綠城玫瑰園附近找到了@趙震JAMES,這一次終於使他放棄了赴約的打算。
有趣的是而“約架事件”的另一當事人@辣筆小球則一直未露面。
詆毀中印邊境戍邊英雄事件
仇子明詆毀英烈相關事件
仇子明詆毀英烈相關事件
2021年2月,仇子明(辣筆小球)因發布詆毀英烈的時政有害內容,被《微博社區公約》相關規定對該賬號予以禁言一年處罰。
2021年2月19日,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網民“辣筆小球"在新浪微博發布惡意歪曲事實真相、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言論,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於2月19日晚將發布違法言論的仇某某(男,38歲,南京人,網名“辣筆小球”)抓獲。
2021年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3月2日,中紀委網站評“辣筆小球”被批捕:以國法護衛英烈之名。
英雄烈士不容褻瀆,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對於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希望廣大網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營造良好的網路環境。
2021年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021年3月1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網路貶低、嘲諷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鮮血、生命捍衛祖國領土,其名譽、榮譽不容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嚴重損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的人格尊嚴,嚴重損害衛國戍邊軍人形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予追訴。同時,為維護英雄烈士的合法權益,在軍事檢察機關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檢察機關決定公益訴訟立案並開展調查。
一審宣判
2021年5月31日下午,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筆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一案。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並履行公益訴訟人職責,提請追究被告人仇子明刑事責任,並請求判令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仇子明及其辯護人暨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衛國戍邊官兵誓死捍衛國土的英雄事迹報道后,為博取眼球,獲得更多關注,在其住處使用其新浪微博賬戶“辣筆小球”(粉絲數250餘萬)先後於10時29分、10時46分發布2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迹,詆毀、貶損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上述微博在網路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子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當庭表示絕不再犯。據此,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屬實,公訴機關所提有期徒刑八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均予採納。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證據,綜合庭審中控辯雙方意見,依法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