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室

教育督導室

為加強教育督導,《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1年4月2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5號令發布,省、市縣各級政府紛紛成立教育督導室,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置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工作。地方縣以上均設教育督導機構。地方縣以上教育督導的組織形式及其機構的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地方縣經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的規模及其他實際情況,確定教育督導機構的編製。

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
(二)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計劃和指導方案;
(三)組織實施的教育督導工作;
(四)指導下級教育督導工作;
(五)組織培訓督導人員;
(六)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督學的設置


根據《教育督導暫行規定》,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應設相應的專職督學,其任免按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兼職督學。兼職督學具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督學證書。

督學的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2、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
策水平。
3、具有大學本科(縣督學可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有七
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熟悉教育業務,具有獨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
寫作能力。
4、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5、身體健康。
專職督學要專人專職,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部門提名,按國家
規定的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任免手續。有關部門在任命督學時應嚴格把關。
凡不符合督學條件的,都不得任命為督學;凡不專門從事督導工作的,均
不得佔用督導人員的編製和職數。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均由本級人民政府頒發督學證書。

督導的實施


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檢查,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督導機構的決定組織實施。對違反方針、政策、法規的行為,督導機構或督學有權予以制止。督導機構或督學完成督導任務后,應向被督導單位通報督導結果。督導機構或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被督導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應當接受,並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必要時督導機構可進行複查。督導機構定成督導任務后,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上級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向社會公布。

督導機構和督學的職權


(一)列席被督導單位的有關會議;
(二)要求被督導單位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並彙報工作;
(三)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
(四)對違反方針、政策、法規的行為,督導機構或督學有權予以制止。

教育督導的罰則


被督導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可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拒不執行督導機構和督學的督導措施的;
(二)阻撓、抗拒督學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打擊、報復督學的。
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權權謀取私利的;
(二)利用職權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的。

縣級教育局及學校督導室


為貫徹落實督導工作,一般的縣級教育局及學校也成立了督導室,一般集中了一些富有教學管理經驗的老幹部、老教師,對先行教育教學管理及其他職能部門的職責落實進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