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工程
國家建設用於公共國防的工程
民防工程是指國家或地區政府動用政府資金建設的公共國防和避難的如防空洞、自然災害避難所等工程。
(一)拆除民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民防辦公室提出申請,受理后發給《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審批表》。
(二)區民防辦收齊《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審批表》及有關資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派員現場勘察,作出補建或補償的決定。
(三)凡經區民防辦公室確定應補建的項目,其審批手續如下:
1、區民防辦公室正式批複其應補建民防工程的面積、位置、防護等級及戰時用途與平時用途。
2、建設單位須將縣民防辦公室的批文提交設計單位,以便在設計圖紙中得到落實。
3、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圖紙須報市民防辦公室審圖組審查。
4、建設單位憑市民防辦公室審圖組審查意見到市民防質監站辦理報監手續。
5、應補建的防空地下室,進入民防工程建設項目程序。
平時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權人應當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內,將其名稱、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況向區、縣民防辦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備案事項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區、縣民防辦辦理變更備案。
按照規定,平時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
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繳納民防工程使用費。民防工程使用費的標準,由市民防辦提出,並由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