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秘密
保守國家秘密
徠保守國家秘密是指保存、守護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保守”是保存、守護,“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不符合這條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保存、守護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就是“保守國家秘密”。例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等。為此國家設立專門的保密工作部門,並主管全國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為徠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公布,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