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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林生
原榆林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張林生,男,漢族,1957年12月出生,陝西子洲人,1972年3月參加工作,1977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
曾任榆林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2021年5月,張林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主動投案,正接受榆林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經查,其存在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被開除黨籍,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021年8月,榆林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張林生被開除黨籍: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
2021年10月,陝西省榆林市公路局、榆林市交通局原局長張林生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972年3月至1976年8月在子洲縣教研室、教育局工作;
1976年8月至1983年12月在子洲縣人民檢察院、縣委宣傳部工作;
1983年12月至1987年8月任共青糰子洲縣委書記;
1987年8月至1991年10月任榆林地區保密局業務科長;
1991年10月至1992年6月任榆林地區保密局副局長;
1992年6月至1997年12月任橫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97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中共靖邊縣委副書記;
2002年12月至2006年9月任中共靖邊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2006年9月至2012年3月任榆林市交通局副局長、公路管理局局長(正縣級);
2012年3月至2016年3月任榆林市交通局局長;
2018年1月退休。
2016年1月,免去張林生榆林市交通運輸局局長職務;
2021年5月,榆林市原交通局局長張林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主動投案,正接受榆林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經查,其存在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被開除黨籍,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021年8月,經中共榆林市委批准,榆林市紀委監委對榆林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張林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林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攫取私利的工具,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林生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榆林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林生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021年9月,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林生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1年10月,陝西省榆林市公路局、榆林市交通局原局長張林生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林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榆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林生在任榆林市公路局、榆林市交通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項目中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