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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主文件

國際環保標準嚴格限制傢具中的DMF(中文名富馬酸二甲酯)含量。自2009年5月1日起,被歐盟國家單獨列出作為更嚴格的法規。歐盟成員國必須保證禁止含有富馬酸二甲酯的產品投入市場;對已經存在於市場的含富馬酸二甲酯的產品必須從市場中撤回,並從消費者中召回;消費者必須獲知該產品的風險。

目錄

簡介


Drug Master File,譯為“藥品主文件”,它是反映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方面的一套完整的文件資料。主要包括生產廠簡介、具體質量規格和檢驗方法、生產工藝和設備描述、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註冊程序的規定和DMF的編寫要求不同,DMF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歐洲共同體國家所要求的DMF(簡寫為EDMF),也稱作ASMF(活性物質主文件);一種是美國FDA所要求的。前一種要求重點介紹產品的工藝質量控制、雜質和穩定性研究等方面的資料和數據。后一種DMF被細分為五類,在EDMF基礎上,尚需介紹生產廠的廠房、設施、人員、GMP管理、機構和職責等方面的內容。當然,現在只有后四類,第一類不再有效。
在歐共體,DMF是辦理市場銷售許可證的一部分。藥品要在歐共體或銷售國家藥品管理局申報一套資料,辦理市場銷售許可證。當藥品所用的活性成份(即原料葯)的供應商改變時,同上辦理。而DMF是申報資料的重要部分。不按要求提供DMF,就不能把所生產的產品銷售到該國家。
在美國,雖然FDA沒在正式文件中規定出口到美國的原料廠家必須上報DMF資料,但實際上大家都在做,而且美國FDA也發表了編寫DMF文件的指南。若該原料葯被用做處方葯的成分時,則美國FDA一定派員對生產廠家進行檢查,以確定該廠的生產是否與上報資料所述相符,是否是按美國CGMP(現行GMP)要求進行。鑒於歐共體和美國對進口原料葯的嚴格的管理,編寫一份符合要求的DMF文件對促進原料葯的出口是至關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