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是為規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3月15日,經交通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4年第3號)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已於2004年3月15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活動。
第三條 公路工程應按本辦法進行竣(交)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交工驗收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及設計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竣工驗收是綜合評價工程建設成果,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的依據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文件;
(三)批准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複、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
竣工驗收由交通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許可權負責。交通部負責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樑和特長隧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相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真實和科學。
第二章 交工驗收
第八條 公路工程(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任務),並出具檢測意見;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製完成;
(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
第九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后,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由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對該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
第十條 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
(四)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產品質量的抽(檢)測報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數量是否與批准的設計文件相符,是否與工程計量數量一致;
(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簽署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
(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參加交工驗收。擬交付使用的工程,應邀請運營、養護管理單位參加。參加驗收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各合同段參建單位完成交工驗收工作的各項內容,總結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
設計單位負責檢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與設計相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監理單位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匯總、整理,協助項目法人檢查施工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核對工程數量,科學公正地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竣工資料,完成交工驗收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組織監理單位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要求對各合同段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監理單位根據獨立抽檢資料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當監理按規定完成的獨立抽檢資料不能滿足評定要求時,可以採用經監理確認的施工自檢資料。
項目法人根據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對監理單位所做的工程質量評定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 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採用所含各單位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驗收結束后,由項目法人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評分採用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值大於等於75分的為合格,小於75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按交通部規定的要求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樑和特長隧道工程向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相應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后,質量監督機構應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的檢測報告。交通主管部門在15天內未對備案的項目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五條 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由施工單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後;
(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三)工程決算已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編製完成,竣工決算已經審計,並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
(五)對需進行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的項目,已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六)各參建單位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
(七)質量監督機構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項目法人應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驗收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報告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四)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查有關資料;
(五)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並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六)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七)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八)形成並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大中型項目及技術複雜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國防公路應邀請軍隊代表參加。
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接管養護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職責是: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法人負責提交項目執行報告及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交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2,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鑒定得分權值為0.6,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質量評定得分權值為0.2。
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為優良,小於90分且大於等於75分為合格,小於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好,大於等於75分為中,小於75分為差。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綜合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竣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7,參建單位工作評價得分權值為0.3(項目法人佔0.15,設計、施工、監理各佔0.05)。
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優良,大於等於75分為合格,小於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主管部門對通過驗收的建設項目按交通部規定的要求籤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由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按照交通部規定的格式對各參建單位簽發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公路工程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無效,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並予以警告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
第二十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人員在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應負責編製工程竣工文件、圖表、資料,並裝訂成冊,其編製費用分別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承擔。
各合同段交工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整個建設項目竣(交)工驗收期間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所需的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通過驗收的工程,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向檔案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接管養護單位辦理有關檔案資料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對於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可將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併進行。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的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公路發[1995]1081號)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3號)將於2004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
為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及時總結公路建設經驗,提高公路建設管理水平,根據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限要求和準備情況,交通部日前對今年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做出具體安排。
按照交通部的部署,今年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分部省聯合驗收和委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兩種。其中,由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聯合組織驗收的項目共9項,委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計43項。
交通部規定,由部省聯合組織驗收的項目,具備驗收條件后,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及時向部公路司提出申請。委託驗收的項目,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驗收準備情況適時組織,今年年內完成,竣工驗收鑒定書報部備案。
此外,由於新《辦法》將於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新舊驗收辦法之間的銜接,交通部規定,凡在今年10月1日前進行竣工驗收的公路工程項目,按《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公路發[1995]1081號)和《關於加強公路工程項目驗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1998]61號)執行;凡在今年10月1日前已進行交工驗收,10月1日後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原則上按新《辦法》執行;凡在10月1日後進行交工驗收的項目,要嚴格執行新《辦法》。
交通運輸部文件
關於印發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交公路發[2010]6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註:未含9個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根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 年第3 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階段,其主要工作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竣工驗收階段,其主要工作是: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並對工程建設項目作出整體性綜合評價。
第三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的依據是:
(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設計變更文件。
(三)施工許可。
(四)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複、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交工驗收
第四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進行,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變更的內容達成書面一致意見。
(二)施工單位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定對
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見附件1)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意見。檢測意見中需整改的問題已經處理完畢。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項目文件歸檔範圍”(見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責任期資料)內容的收集、整理及歸檔工作。
(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報告。
第五條 交工驗收程序:
(一)施工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且經施工自檢和監理檢驗評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驗收申請報監理單位審查。交工驗收申請應附自檢評定資料和施工總結報告。
(二)監理單位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抽檢資料以及對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定結果,對施工單位交工驗收申請及其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后,應同時向項目法人提交獨立抽檢資料、質量評定資料和監理工作報告。
(三)項目法人對施工單位的交工驗收申請、監理單位的質量評定資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重點抽查檢測,認為合同段滿足交工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
(四)對若干合同段完工時間相近的,項目法人可合併組織交工驗收。對分段通車的項目,項目法人可按合同約定分段組織交工驗收。
(五)通過交工驗收的合同段,項目法人應及時頒發“公路工程交工驗收證書”(見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報告”(見附件4)。
第六條 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
(四)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產品的質量抽(檢)測報告。
(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做出結論。
(七)按合同段分別對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初步評價(評價表見附件6-2~6-4)。
第七條 各合同段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交工驗收工作,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路基工程作為單獨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時,應邀請路面施工單位參加。擬交付使用的工程,應邀請運營、養護管理等相關單位參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視情況參加交工驗收。
第八條 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採用所含各單位工程質量評分的加
權平均值。即:
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值=Σ(單位工程質量評分值×該單位工程投資額)/Σ單位工程投資額
工程質量評分值=Σ(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值×該合同段投資額)/Σ合同段投資額
項目 投資額原則使用結算價,當結算價暫時未確定時,可使用招標合同價,但在評分計算時應統一。
第九條 交工驗收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值大於等於75 分的為合格,小於75 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條 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由項目法人責成施工單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條 對通過交工驗收工程,應及時安排養護管理。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許可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於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驗收計劃,並按計劃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列入竣工驗收計劃的項目,項目法人應提前完成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 年以上。
(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全部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三)工程決算編製完成,竣工決算已經審計,並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項目文件歸檔範圍”的全部內容。
(五)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續已辦理。
(六)各參建單位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七)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準備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項目法人應按照公路工程管理許可權及時向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其主要內容包括:
1.交工驗收報告。
2.項目執行報告、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和監理工作報告。
3.項目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批複文件。
4.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意見。
5.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批複文件。
6.竣工決算的核備意見、審計報告及認定意見。
(二)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驗收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現場核查。審查同意后報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以上文件齊全且符合條件的項目,由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知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開展質量鑒定工作。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要求完成質量鑒定工作,出具工程質量鑒定報告,並審核交工驗收對設計、施工、監理初步評價結果,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工程質量鑒定等級為合格及以上的項目,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內容:
(一)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公路工程項目執行報告、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及接管養護單位項目使用情況報告。(見附件5“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總結報告”)
(三)聽取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四)竣工驗收委員會成立專業檢查組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閱有關資料,形成書面檢查意見。
(五)對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審定交工驗收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初步評價。(見附件6“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表”)
(六)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確定工程質量等級,並綜合評價建設項目。(見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評價表”)
(七)形成並通過《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見附件8)。
(八)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印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九)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對各參建單位簽發“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見附件9)。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國防公路應邀請軍隊代表參加。大中型項目及技術複雜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接管養護等單位代表參加竣工驗收工作,但不作為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
第十七條 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職責是: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對各參建單位及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項目法人負責提交項目執行報告及驗收工作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的施工單位,來提供各種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接管養護單位負責提交項目使用情況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接管養護等有多家單位的,項目法人應組織匯總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監理工作報告、項目使用情況報告。竣工驗收時選派代表向竣工驗收委員會彙報。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交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2,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鑒定得分權值為0.6,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質量的評分權值為0.2。對於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併進行的小型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鑒定得分權值為0.6,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得分權值為0.1,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質量的評分權值為0.3。工程質量評分大於等於90 分為優良,小於90 分且大於等於75 分
為合格,小於75 分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對建設項目出現以下特別嚴重問題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質量不得評為優良,質量鑒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鑒定得分,超出75 分的按75 分,不足75 分的按原得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等級和綜合評定等級直接確定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積高邊坡失穩。
(二)路面工程車轍深度大於10mm 的路段累計長度超過該合同段車道總長度的5%。
(三)特大橋樑主要受力結構需要或進行過加固、補強。
(四)隧道工程滲漏水經處治效果不明顯,襯砌出現影響結構安全裂縫,襯砌厚度合格率小於90%或有小於設計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計長度超過隧道長度的3%或單個空洞面積大於3m2。
(五)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缺陷,造成歷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條 對建設項目出現以下嚴重問題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質量不得評為優良,質量鑒定得分按75 分計算;並視對建設項目的影響,由竣工驗收委員會決定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是否評為優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擋工程嚴重變形。
(二)路面工程出現修補、唧漿、推移、網裂等病害路段累計長度超過路線的3%或累計面積大於總面積的1.5%;竣工驗收複測路面彎沉合格率小於90%。
(三)大橋、中橋主要受力結構需要或進行過加固、補強。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對項目法人及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進行綜合評價。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 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好,小於90 分且大於等於75 分為中,小於75 分為差。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綜合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竣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7,參建單位工作評價得分權值為0.3(項目法人佔0.15,設計、施工、監理各佔0.05)。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 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優良,小於90分且大於等於75 分為合格,小於75 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項目綜合評定等級不得評為優良。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 號)要求,竣工驗收時需要核驗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等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合同段交工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質量監督機構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交)工驗收的檢測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0 年5 月1 日起施行。《關於貫徹執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46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