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國法院受理大量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最高人民法院現設立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刑事審判第五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一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新聞局等部門。
201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立。
立案庭 | 刑事審判第一庭 | 刑事審判第二庭 |
刑事審判第三庭 | 刑事審判第四庭 | 刑事審判第五庭 |
民事審判第一庭 | 民事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 |
民事審判第四庭 | 環境資源審判庭 | 行政審判庭 |
審判監督庭 |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 執行局(執行指揮辦公室) |
辦公廳 | 政治部 | 研究室 |
審判管理辦公室 | 監察局 | 國際合作局 |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 | 機關黨委 | 離退休幹部局 |
新聞局 | 第一巡迴法庭 | 第二巡迴法庭 |
第三巡迴法庭 | 第四巡迴法庭 | 第五巡迴法庭 |
第六巡迴法庭 | 知識產權法庭 |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以下任免名單:
一、免去羅東川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審判員職務。
二、任命李勇、王旭光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三、免去王秀梅(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四、免去盛學軍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五、免去秦天寶的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六、免去余凌雲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七、免去尚曉陽、陸效龍、張宏偉、鍾宣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經表決:
一、免去李少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第五巡迴法庭庭長、審判員職務。
二、任命沈亮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第五巡迴法庭庭長。
周強: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首席大法官
楊臨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賀榮: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正部長級)、一級大法官
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二級大法官
姜偉: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二級大法官
楊春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陶凱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
高憬宏: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第三巡迴法庭分黨組書記、庭長、二級大法官
馬世忠: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劉海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組長、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
楊萬明: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二級大法官
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
裴顯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
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
沈亮: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副院長、第五巡迴法庭庭長
楊臨萍:最高法黨組成員
張述元: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分黨組書記、庭長、二級大法官
2021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73.10元。
國家統計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97379元;日平均工資為373.10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