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血功能
動物肌體自身製造血液的能力
造血功能障礙可由多種原因引起,在臨床比較常見。例如,隨著腫瘤發病率的增加,一些腫瘤病人在採用了大劑量放、化療后,會出現骨髓嚴重抑制、造血功能不足、免疫力進一步下降,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1.本指動物肌體自身製造血液的能力。
2.有時喻指某些部門、單位、組織等內部調節以保持自身活力的能力,即企業在完成一個生產經營周期所創造資金的能力。
△這家工廠十分注重不斷提高幹部工人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技術水平,增強了本企業的造血功能。
白血病病人骨髓移植過程中造成的骨髓嚴重損傷,某些藥物的毒副作用和化學毒物對骨髓造血功能的破壞,多種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再生障礙性貧血、特發性血小板減小性紫癜等血液病;紅斑狼瘡、多發性硬化等嚴重免疫性疾病,免疫系統紊亂)等,也引起骨髓造血細胞破壞,導致病人貧血、出血、易感染,嚴重時危及生命。國內外醫學界對上述疾病的治療手段有限,療效不理想。病情嚴重者需進行骨髓移植,但骨髓供體難找,治療費用高,危險性大。重新建立正常的造血和免疫系統是治療這些疾病的關鍵,也是目前醫學界面臨的一大難題。
(Hematopoietic agents)
一、紅血球生成素(hu-erythropoietin簡稱EPO (如Eprex、Recormon)、 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
(93/5/1、95/11/1)
使用前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以後三至六個月追蹤。
1.如Hb在8 gm/dL以下,ferritin小於100 mg/dL之值仍可能貯存不適當。
2.transferrin saturation正常是20 – 45 %;如小於20 %有可能是鐵質缺乏。
(1)限慢性腎臟功能衰竭,接受透析病人,其hematocrit (Hct)在28 %(含)以下之病患使用。
(2)限慢性腎臟功能衰竭引起之貧血,creatinine>6 mg %,且hematocrit在28 %(含)以下病患使用。
(3)使用時,應從小劑量開始,Hct目標依病人狀況及需要為33 %-36%之間,如超過36%即應暫停使用,俟降至36 %以下再投與。 (95/11/1)
(4)如Hct值維持在目標值一段時間(一至二個月),宜逐次減量,以求得最低維持劑量。
(5)每名病人所用劑量,一個月不超過20000 u(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如Aranesp)為原則,如需超量使用,應附病人臨床資料(如年齡、前月Hct值、前月所用劑量、所定目標值....等等)及使用理由。 (93/5/1)
(6)使用本類藥品之洗腎患者,每周應檢查Hct值乙次,CAPD及未透析患者,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藥品時,每月應檢查Hct值乙次。檢查費用包含於透析費用內,不另給付(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
(7)使用本類藥品期間如需輸血,請附輸血時Hct值及原因。
3.治療與癌症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95/11/1)
(1)限患有固態腫瘤且接受含鉑(platinum)化學藥物治療而引起貧血,且其Hb在8 gm/dL以下(Hb<8 gm/dL)之病人使用。
(2)Epoetin beta(如Recormon)與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為150U/Kg每周3次,最高劑量300U/Kg每周3次;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初劑量2.25mcg /kg,每周1次,最高劑量4.5mcg/kg,每周1次。
(3)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停止使用本類藥品之:
Ⅰ.Hb超過10 gm/dL(Hb>10 gm/dL)。
II.於接受治療第6周到第8周內若Hb之上升值未達1。
(4)每次療程最長24周。
二、 G-CSF(filgrastin inj如Filgrastin;lenograstin inj如Granocyte):
(85/10/1) (93/4/1) (96/1/1)
1.限……
(1)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后。
(3)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
(4)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后,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者,即可使用。 (96/1/1)
(5)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86/9/1)。
(6)化學治療,並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使用。
(8)周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始皮下注射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時,應即停葯。惟當預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