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公職

行政處分之一

徠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開除公職不包括除名。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幹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徠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條(二)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詞語辨析


免職屬於中性詞,與撤職、開除有著本質的區別。免職既可以是正常調動的免職,也可以是犯錯誤而免職。
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后,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開除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撤職、開除都屬於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