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
船舶國籍證書
船舶國籍證書(Certificate of Nationality of Ship)指船舶登記機關簽發的用以證明船舶的國籍、船籍港、船舶所有權的一種證書。船舶所有人無論是原始或轉來取得船舶所有權,都必須在其選擇的船籍港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
2020年6月4日,“中國洋浦港”船籍港簽發首張《船舶國籍證書》。
船舶登記機關在辦理完船舶所有權登記手續后,向船舶簽發國籍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在中國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分中文本和中英文對照本兩種。中英文對照本發給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登記之日起5年。有效期屆滿,船舶所有人持原國籍證書到登記機關換髮新的船舶國籍證書。
2020年6月4日下午,海南海事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向“中遠海運興旺”輪頒發首張“中國洋浦港”《船舶國籍證書》,標誌著船籍港為“中國洋浦港”的首艘國際登記船舶誕生,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船舶登記政策正式落地實施。
(一)船舶國籍證書的核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定技術檢驗規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籤發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一)船舶國籍證書的核發
1、船舶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擁有或者經營、管理,企業法人擁有的船舶,中方的資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記條例》的規定;
2、船舶具備相應的適航技術條件,並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雙重國籍或者兩個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經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
6、船舶國籍的登記人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籤發許可
1、申請簽發臨時國籍證書的船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訂造的新船,屬於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組織從境外購買或者訂造的船舶,屬於境外離岸交船的;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組織以光船條件租賃的境外登記的船舶;
1.4需要辦理臨時國籍登記的境內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權或者簽訂了生效的光船租賃合同;
3、船舶國籍的登記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賃形式經營境外登記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備相應的適航技術條件,並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雙重國籍或者兩個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經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船名。
(一)船舶國籍證書核發(申請人為船舶所有人)
1、船舶國籍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2、經核准的船舶名稱申請書(必要時);
3、船舶所有權證書及其影印件(與船舶所有權登記同時申請的可免);
4、船舶經營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書及其影印件;
5、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委託他人辦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術證書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船舶國籍登記證明書或者將於重新登記時立即註銷原國籍的證明書(適用於原已登記過的船舶);
8、委託經營的有關協議(適用於委託經營船舶)。
與所有權登記申請同時辦理時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籤發許可(申請人為船舶所有人、外國籍船舶光船租賃承租人)
1、經核准的船舶名稱申請書(新造船舶);
2、船舶國籍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權取得證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適用於新建船舶試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適用於異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委託他人辦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術證書及其影印件;
7、船舶經營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書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試航除外);
8、原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船舶國籍登記證明書或者將於重新登記時立即註銷原國籍的證明書(適用於原已登記過的船舶);
9、與光船租賃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關完稅單(適用於光租外國籍船舶)。
無期限限制。
辦公現場遞交或信函遞交。
申請受理-資質評估-審核-審批-發證。
7個工作日。
(一)船舶國籍證書核發
國籍證書工本費: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籤發許可
1、1000凈噸以下船舶200元,1000凈噸及以上船舶400元;
2、國籍證書費工本費: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