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結

民事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責任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20條之規定,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情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六、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符合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

效力


《民事訴訟法》條258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